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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要求对房屋装修支付补偿款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C(甲方)与H(乙方)经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签订了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甲方委托居间方购买乙方501室房屋,购买价款为214.6万元。I(甲方)与J(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501室房屋,甲乙双方确认在共同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律师

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10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解除,甲方除应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还应按房产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补充条款第5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在进行交房,交付标志为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并对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费用进行结算;甲乙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本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除补充条款1、2、3条外)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逾期达7天,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违约金承担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约定违约金承担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I(甲方)与J(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成交价214.6万元,其中房款165万元,相关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电器、家具等折合49.6万元;乙方支付定金2万元,支付房款98万元和96,000元,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该款由银行直接支付给甲方,乙方支付甲方尾款5万元;本次交易中税、费全由买方承担。合同签订后,J支付了I房款209.6万元,I将501室房屋房地产权利过户给了J。I将501室房屋交付给了J。律师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J支付I尾款5万元。I已经将501室房屋及该房屋房地产权利交付给了J,I要求J支付尾款5万元,符合约定,予以准许。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成交价214.6万元,其中房款165万元,相关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电器、家具等折合49.6万元。无论49.6万元是房款还是补偿款,从上述约定可以推断501室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电器、家具都已经包含在总房价款214.6万元之中。

J要求I对搬走的家具、家电进行赔偿,予以准许。J与I对搬走的家具、家电陈述一致,予以确认。鉴于上述家具、家电的使用时间较长,现值较小,不再进行评估,酌情确定I补偿J1万元。I认可因阳台渗水造成地板及墙角损坏,J要求赔偿维修费用,可予准许。但J对501室房屋进行了整体装修,未更换地板,J要求I赔偿全部装修费用,难以准许。考虑到J针对原损坏部位进行装修确需费用,酌情确定由I补偿J5,000元。律师

此外,考虑到J在房屋损坏维修及维修后一段期间内使用房屋有一定影响,酌情确定I赔偿J租金损失7,500元。J针对501室房屋整体装修时间较长,J要求全部装修期间的租金损失由I承担,不予准许。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J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I房款5万元;二、原告(反诉被告)G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J补偿款共计22,500元;三、原告(反诉被告)G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J水、电、煤气费共计252.15元;四、被告(反诉原告)J的其他反诉请求,不予支持。(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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