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月24日G与H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H将坐落于奉贤区九华丽苑房屋转让给G,房屋建筑面积为100.07平方米,转让价格为1,380,000元;实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按照13,800元/平方米进行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须赔偿合同标的价双倍价款。律师
房屋交割及付款方法:付房款定金十万元,付房款五十万元,十万元,其余付款六十万等拿钥匙交房款,剩余房款八万元等房产过户当天付清;如钥匙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交接,G最晚在2014年1月31日付六十万元,如钥匙在2014年1月31日之后交接,则在钥匙交接后付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所需的税款和其他费用,按国家规定各自支付。律师
合同签订后,G先后支付被告定金十万元,支付房款五十万元,十万元,2014年4月29日支付房款十五万元,2014年6月13日支付房款四十六万元,2014年7月12日支付房款五万八千元,2015年2月10日支付房款三万元,合计付款1,398,000元。H拿到上述房屋后即交付给G。2016年6月,H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权证上登记的房屋坐落地为上海市奉贤区九华路,建筑面积为104.70平方米。
G提出诉讼请求:判令H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G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令H支付因延期交房造成G的损失200,000元。
H辩称,同意过户,不同意第二项诉请,被告没有违约,G提出过户后,被告即于2018年12月3日和12月7日与中介一起去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被告是以1,398,000元的价格出售的,而中介说税收要按照两百多万元收,被告有疑问所以没有办成。被告一直是同意过户的。律师
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九华路房屋系动迁安置房,至2018年6月已可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G与H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G按约支付房款,被告亦按约交付房屋。现H已办理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且房屋已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G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法有据,且H亦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故对G要求H继续履行合同,协助G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律师
对于G要求被告支付因延期交房造成G损失的诉讼请求,G未举证证明H延期交房,拒绝配合G办理过户手续,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04.70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100.07平方米增加了4.63平方米,按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13,800元的标准应补转让价63,894元,实际转让价应为1,443,894元,G已支付房款1,398,000元,剩余房款45,894元未付,按照合同约定G应于房产过户当天付清剩余房款,对于剩余房款45,894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H继续履行与G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G办理将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九华路房屋过户至G名下的登记手续;G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H房款45,894元。(2019)沪0120民初40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