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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过户一波三折,代为涤除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7日,A、A妻(买受人、乙方)与S、S妻(卖售人、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54.38平方米,转让价款为600万元;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律师

A、A妻(买受人、乙方)与S、S妻(卖售人、甲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应在支付该房地产的合同总价款外,再直接支付给甲方装修补偿款共计235万元,该笔款项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当日内直接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一致约定该房地产此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应缴税款、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第1条和第2条所述价格合计为860万元为甲方出售该房地产净到手价。律师

2015年10月13日,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车位,建筑面积27.1平方米;转让价款为25万元;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2015年10月5日,A、A妻向S、S妻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次日,A、A妻支付给S、S妻购房定金29万元。2015年10月13日,A、A妻分3笔支付给S、S妻购房款25万元、210万元和235万元。2015年12月7日,A、A妻支付给S、S妻购房款50万元。A、A妻共计支付了购房款550万元。2015年12月15日,A、A妻与S、S妻签署《房屋交接书》,双方办理了房产的交接。S、S妻收到A、A妻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约归还其银行贷款并涤除抵押,导致2015年12月31日前双方无法办理转让过户。2016年2月4日,房产因涉案被崇明法院查封。S、S妻自2016年2月起停止还贷。律师

2016年2月,A、A妻起诉S、S妻要求其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平安银行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审理中,根据A、A妻的申请,裁定查封房产。S、S妻辩称,2016年2月1日,S在安徽出交通事故,要赔付受害方将近100万元,经济陷入困境,故于2016年2月起停止还贷。法院查封案件的涉案金额不大,除去A、A妻尚未支付的购房尾款310万元,差额部分大约有160多万元,希望能作为S、S妻的借款先由A、A妻进行垫付,之后再作处理,愿意配合办理过户。律师

A、A妻、S、S妻与平安银行曾达成调解意向,即由A、A妻用剩余购房款310万元归还S、S妻的银行贷款本息及崇明法院的涉案债务,不足部分由A、A妻补足,作为S、S妻向A、A妻的借款处理,在涤除银行抵押和解除查封后,S、S妻配合办理房产的转让过户手续。之后,S又涉及其它民事案件,房产先后于2016年4月8日、2016年5月23日、2016年12月14日被及浦东法院查封,上述调解方案未能兑现。律师

2017年4月5日,就该案作出事判决,判决S、S妻支付A、A妻违约金,以62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该判决认为,A、A妻与S、S妻就房产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鉴于S、S妻未清偿银行贷款,之后又因涉讼,房产被法院多次查封,现A、A妻要求办理产权过户存在履行障碍,难以支持,如将来债务能得以清偿、抵押权能得以涤除并且司法查封能得以解除的,A、A妻可视情再主张解决。律师

2018年9月6日,A妻代S向平安银行偿还贷款40万元;次日,A妻代S向平安银行偿还贷款50万元;同月19日,A代S向平安银行偿还贷款340万元。

A、A妻表示为解除房产上的查封,现其实际代S、S妻已支付执行款共计550.3万元,并提供了相关执行和解协议及付款凭证,A、A妻表示现房款已全部付清,其代为支付的多余款项作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另案处理。

A于2015年12月15日接收房产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为了清除过户障碍及解决孩子上学问题等情况,A一直努力与本案S及抵押、查封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协商。2018年8月30日,AA妻与案外人黄桂琴达成执行和解,就房产上的首次查封案件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A代S支付代偿款41万元;案外人黄桂琴已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措施。律师

2018年9月7日,A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A代S偿还S欠平安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430万元,平安银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并涤除房产的抵押权,A亦依约向平安银行支付了代偿款。至此,A通过支付代偿款,已将房产过户之障碍予以清除,具备履行条件。律师

A、A妻、S、S妻就房产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生效判决认定A、A妻已支付房款550万元,嗣后A、A妻又代S偿还平安银行贷款本息460万元,S、S妻及平安银行均曾认可由A、A妻用剩余购房款310万元归还S、S妻的银行贷款本息,认定A、A妻已付清房款及装修补偿款共计860万元,S、S妻应当依约将房产过户给A、A妻。律师

现房产上已无除双方买卖合同纠纷司法查封之外的其他权利限制情况,A、A妻要求S、S妻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存在履行上的障碍。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S、S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A、A妻办理四川北路房屋及地下车位的产权变更手续,将上述房屋和车位的产权过户至A、A妻名下。(2018)沪0109民初24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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