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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首付款中有部分系动迁款支付房产如何分割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H与J原系夫妻关系,H先后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判决离婚,K系J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三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总价款721,941元购买了涉案沪闵路房屋。J刷卡支付房屋房款411,941元。律师

J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30万元,并以房屋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三百个月,还款方式为月等额本息。H、K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房屋贷款剩余184,163.57元。房屋经核准登记为H、J、K共有。现该房屋由两人居住使用。

因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委托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12月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于价值时点的估价结果为476万元。为H支付评估费12,960元。律师

H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对双方三人共有的位于沪闵路房屋进行分割,要求房屋产权归两被告所有,两被告支付其房屋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J、K共同辩称,不同意H的诉讼请求。不认可H占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房屋的首付款是其父子用康定路老房屋动迁时分配的安置款支付的,H没有支付过一分首付款。房屋还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这部分贷款也应在分割时划出。从2017年开始,H就停止从其代为保管的家庭资金中拿钱归还贷款,是父子两还贷至今,这部分贷款也应在分割时划出。律师

H在结婚后三年内没有工作,房屋贷款和家庭开销全部是用康定路房屋的动迁款来支付,之后H虽有工作,年薪总额在2万元-3万元左右,用于支付其自己开销都不够,更谈不上归还房屋贷款,房屋的实际还贷人是两被告。自2006年1月开始还房贷至今,其实际归还房贷的金额占总房款比例约33.75%,再除以3等于12.5%,认为H占房屋12.5%的比例。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按照约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案涉沪闵路房屋系H与J婚后购买,并登记在三人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律师

现H与J已解除夫妻关系,H要求分割该房屋,予以支持。对于具体的分割方式,考虑到房屋现在的使用情况,以该房屋由两人所有,剩余贷款由两人负责清偿,由两人支付H折价款的方式为宜。对于双方争议的产权份额,两人辩称的房屋首付款及房屋每月贷款均由其支出,H并未付出,房屋购买于H与J结婚后,即使确实用了两人的动迁款支付房屋首付,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原则上三方的份额均等,考虑被告方用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其在房屋中贡献较多,H在其中的份额适当减少。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沪闵路房屋之产权归J、K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J、K负责清偿;J、K十日内支付H房屋折价款140万元。(2018)沪0112民初3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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