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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拆迁安置房,卖方在戒毒所起诉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S等人作为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征收杨浦区临青路房屋,补偿被征收人涉诉房屋在内的五套房屋。S与案外人房地产集团就涉诉房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S与房地产集团就涉诉房屋签订《房屋交接书》,载明双方对涉诉房屋进行了交接。律师

以S为出卖人,A为买受人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出卖人将涉诉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总价为740,000元,房屋建筑面积为513平方米,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购房定金50,000元;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660,000元,买受人于拿到买受人名下全权委托公证书当日支付出卖人房款80,000元;此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都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得在过户给买受人之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增加该房屋的总价款,若出卖人要求提高房屋总价、增加购房价款,属于重大违约行为,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出卖人并须赔偿自己所要求增加的价款额的130%给买受人。律师

S承诺是涉诉房屋的所有人,并明确保证该房屋没有任何其他所有权人,以及与本人有关的其他家庭成员和其他任何人对该房屋都不拥有任何产权,S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涉诉房屋限制交易期满。A向S寄送《通知函》,督促S办理过户手续。因S现在戒毒所,客观上无法配合A办理过户手续。律师

S在公证处签订《委托合同》,约定S将办理涉诉房屋相关过户手续的权限委托给A女儿。现A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涉诉房屋限制交易期满,目前市场价为1,600,000元。因S重新领取了涉诉房屋的产权证,更换了产证编号,A无法凭借公证委托书办理过户手续。另S现今在女子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中,亦可预见其无法配合A办理过户手续。律师

S不同意配合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涉诉房屋交易的协商过程都是A丈夫康某出面的。康某与S通过电话,要求S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S并未持有双方的合同,直至收到起诉状才看到合同等材料。合同虽然是S所签,但S只收到房款400,000元。S愿意向A支付1,000,000元以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若要S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则要求A补偿260,000元,但若A愿意等待S从戒毒所出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S不再要求A补偿;S目前在戒毒所,客观上无法配合A办理过户手续,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律师

S表示公证书是其签署,但不知具体内容,也没有原件在手,但涉诉房屋按照国家规定是不能买卖的。A提交网页截屏打印件一份,证明涉诉房屋现市场价为1,600,000元。S认为截图中房屋户型与涉诉房屋不同,S不知现在涉诉房屋的市场价,且S不是因为房价上涨才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A表示其具有购房资格。律师

涉诉房屋限制交易期满,即S按约配合A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A递交起诉状,彼时双方约定的过户期限尚未届满,但鉴于审理涉诉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且双方约定的过户期限已届满,对A要求S协助办理将涉诉房屋过户至A名下的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S陈述其名下的银行卡由案外人F保管,并未收到全部房款,但认为A向S账户支付房款并无不妥,A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已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至于S与案外人F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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