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一案,徐汇区某村某号房屋所有权人为上海市房屋管理局,1996年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授权徐房集团经营管理。后徐房集团将房屋出租给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中心幼儿园,用作开办幼儿园使用。律师
十余年前杨S征得当时幼儿园园长同意后,将其装潢公司的部分材料工具,暂时堆放在幼儿园后。杨S长时间占有后围墙内的天井,并搭建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2014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田林街道办事处曾多次就房屋违章搭建问题找杨S谈话,杨S认可未与幼儿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从未支付租金,但是主张曾与前任领导口头约定,要求徐房集团补偿。
2014年6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田林新村派出所就房屋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记载经消防检查存在以下问题:1、租户在通道内使用液化气钢瓶烧饭;2、电线铺设不规范;3、无消防器材,存在消防隐患,对以上问题立即整改。律师
徐房集团诉称,十余年前,杨S与当时幼儿园园长商量,将杨S所属装潢公司的材料和工具暂时堆放在幼儿园后面。经同意后,杨S将材料和工具堆放在幼儿园内。后杨S假借幼儿园园长交接且不熟悉园内情况之机,私自在幼儿园内靠近后天井与之对应外围墙之间的空地上搭建房屋(面积为63.3平方米)。
之后,杨S又擅自将违规搭建的房屋出租给外来民工日常居住并收取租金。为了民工进出,杨S在后围墙另行开出一扇门。对于杨S上述违法行为,幼儿园所辖主管单位多次与杨S协商,严正杨S停止违章搭建,搬离幼儿园,杨S置若罔闻。
幼儿园辖区的公安消防主管单位向杨S发出整改通知书,杨S依然我行我素。徐房集团认为其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杨S擅自在承租人幼儿园内搭建违章建筑并出租使用,严重影响园内师生和其他员工的人身安全,进而侵犯徐房集团的合法权益。律师
故徐房集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拆除违规搭建于房屋后天井与外围墙之间的房屋,恢复该段围墙原状。
杨S辩称,杨S并不知房屋的产权人是徐房集团,杨S实际使用近20年,幼儿园园长换了好几个,但是都默许杨S的使用行为。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杨S同意拆除其搭建的房屋,但是杨S现在年龄大了,靠此房养老,要求徐房集团赔偿60万元。律师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徐房集团作为房屋的经营管理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杨S在房屋的后天井内搭建房屋并出租给他人使用,给房屋的使用造成安全隐患,对徐房集团造成妨害,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拆除。杨S要求徐房集团支付赔偿款的主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杨S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后天井内的房屋,恢复后天井原状。(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8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