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纠纷:张某诉称,双方系邻居,吴某方在未经隔壁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搭建铁门圈占了部分公用通道,造成张某一家开门及生活上的不便。张某曾多次与吴某一家沟通要求其拆除违章搭建,但吴某一家方至今未予理睬。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一家拆除违章搭建,恢复公用通道原状。律师
吴某等共同书面辩称,一、双方已在居委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民警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吴某已同意拆除违章搭建物并由张某方自行安排拆除。二、张某诉状所提供的地址并非吴某一家所在地。三、张某采取沟通方式粗暴,张某曾纠集10多人在门口谩骂、砸门和恐吓。四、张某查询吴某一家的房产登记信息系违规操作。
吴某一家在公共通道违章搭建铁门,并将铁门向外开,对张某日常进出产生影响,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对吴某一家方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认为吴某一家方有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共用部位的行为,要求吴某一家停止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律师
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双方双方因吴某一家安装铁门产生纠纷,居委会、物业公司数次参与双方调解,均无果,双方纠纷至今未解决。
案件分析: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三吴某一家在楼房公用部位违章搭建铁门的行为已对相邻居住的张某构成妨碍,现张某要求吴某一家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于法有据。律师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某一家吴大龙、蒋秀珍、吴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违章搭建于上海市宝山区电台路X弄X号X室门口的铁门,恢复公用部位原状。案件受理费40元,由吴某等共同负担。(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