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应冬诉被告吴某、祝某龙、祝某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祝应冬诉称,原告与被告吴某的丈夫系兄弟关系,被告祝某龙、祝某华是被告吴某的儿子。2011年,三被告无故堵塞通道、破坏房屋的北侧屋檐下的排水沟(东西方向,向东直通东面的河道),填平后种上蔬菜,经村里多次调解无果。被告祝某华在房屋屋檐下的水沟通向东面河道的位置上堆放了一车石子,导致明沟排水被堵。2013年,被告祝某龙又在石棉瓦房屋的西北角出水明沟的西侧方向建造了一个狗棚(面积为1.10米×1.20米)。由于房屋地基较低,遇到大雨之后,排水的明沟被堵,雨水进入屋内,造成屋内的家具霉烂。村里多次调解,让被告恢复原状,被告也没有理睬。律师
2013年11月12日14点,被告吴某无故砸坏原告住宅的墩子东南角,敲掉的部位上下40cm,深5cm,损坏了贴在上面的瓷砖。原告房屋的东侧一米的位置有自来水管道是南北向的,2013年11月12日14点,被告祝某龙无故砸坏覆盖自来水管的水泥地坪,敲掉的地坪面积为40cm×20cm。在2013年9月25日,经村委调解让被告祝某华将堆放的石子清除,恢复原状,但遭到拒绝。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某号房屋东南侧的墩子敲坏的部位(距离地面高50cm)修复;要求被告祝某龙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某号房屋东南侧的自来水管道及敲坏的地坪修复;要求三被告将其种植在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某号房屋的南侧的蔬菜(东西长度为4米,南北宽1米)清除;要求被告祝某龙拆除其在上述原告房屋的西侧搭建的狗棚(距离原告房屋50cm左右);要求被告祝某华清除堆放在明沟东侧的石子。律师
被告吴某、祝某龙、祝某华共同辩称,原告的房屋在被告房屋的西面,原告的房屋是二上二下房屋,在西面又违建了一上一下,现为三上三下。被告祝某龙的房屋与原告的房屋隔开一米的弄堂。被告祝某华的房屋在被告祝某龙的房屋的东面,房屋是相连的三上三下楼房,再东面即为河道。被告吴某的房屋是在被告祝某龙的房屋南面,距离被告祝某龙的南场地10余米。原告的房屋是有墩子,外墙用墙砖装饰。在被告祝某龙房屋场地的南端与原告儿子名下的房屋北墙间有一条公共的东西向的出水明沟,地下还有水泥管道是村里排的管道。上述水沟在1982年就不通水了。原告的房屋北面也是河道,原告房屋的排水是有南北向的水沟的,可以从北面排水。律师
原告的杂用间(面积30平方米,是石棉瓦的平房)位于被告祝某龙、祝某华房屋场地的南侧原东西向水沟的南侧。在水沟的位置种菜是在1980年左右就种了,现在被告也继续种植,现在就东西向种了5、6米长度、宽60-70cm的蔬菜地,对原告家没有影响。2013年,被告祝某华确实在水沟靠近东侧河道的位置堆了一车石子。原告的自来水管的地坪位于原告的房屋与被告祝某龙的房屋中间弄堂中。2013年12月,原告在上述位置排放了南北向的自来水管道,上面有地坪,因为被告祝某龙的下水窨井由原告填掉,所以被告祝某龙才敲掉了地坪准备排落水管,敲的面积为10cm占方的小洞,深约2cm。2013年11月14日,原告的儿子将被告吴某建造在被告祝某龙房屋南面的井敲坏了,所以被告吴某才拿了榔头把原告房屋东面的墩子敲掉了一块瓷砖。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原告的房屋在被告祝某龙房屋的西面,原告的房屋为三上三下。被告祝某龙的房屋与原告的房屋隔开一米宽的弄堂。被告祝某华的房屋在被告祝某龙房屋的东面,两家房屋相连,再东面即为河道。被告吴某的房屋是在被告祝某龙的房屋南面,距离被告祝某龙的南场地10余米。原告的房屋建有墩子,外墙用墙砖装饰。在被告祝某龙房屋场地的南端与一间石棉瓦平房(现宅基地权证登记在原告儿子名下)的北墙间有宽约1米东西走向约10米的空地,中间有一条公共的东西走向的出水明沟,向东通入河道。该明沟作为双方及他人的建筑物排水通道。1982年左右,被告在靠近上述排水明沟水沟的西侧种植了蔬菜,现在被告也继续种植。2013年,被告祝某华在明沟的东段河道的位置堆放了一车石子,使排水受到影响。2013年,被告祝某龙又在石棉瓦房屋的西北角建造了一个狗棚(面积为1.10米×1.20米)。期间,双方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曾经作过调解,但未果。律师
原告家的自来水管排在位于原告的房屋与被告祝某龙的房屋中间南北走向弄堂中,2013年12月,原告在上述弄堂内位置排放了自来水管道,上面有地坪覆盖。因被告祝某龙要安装排水管而敲掉了长约20厘米,宽为10厘米,深约2厘米的地坪。2013年11月14日,原告的儿子将被告吴某建造在被告祝某龙房屋南面的水井敲坏,所以被告吴某把原告房屋东面的水泥墩子敲坏了二块瓷砖。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未果,故而致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照片、村委会证明;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律师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在被告祝某龙和祝某华房屋场地南端与一间石棉瓦平房(现宅基地权证登记在原告儿子名下)的北墙间有宽约1米东西走向约10米的空地,中间有一条公共的东西走向的出水明沟,向东通入河道。该明沟系长期来形成的一条排水通道,在下雨较大时,对双方及其他住户的排水作用较大,被告在明沟上种植蔬菜及在明沟东段堆放石子导致明沟出水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了双方及其他住户的正常排水,故原告要求被告清除种植物及堆放的石子恢复原状的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律师
被告祝某龙建造的狗棚系建造在原告名下的房屋旁边,对原告并无影响,应当由权利人主张权利。被告吴某在与原告儿子发生矛盾后,完全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主张权利,但其却敲坏原告房屋的墩子,是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吴某年龄较大,根据受损情况酌定由被告吴某赔偿原告40元。至于原告主张其房屋与被告祝某龙的房屋中间南北走向弄堂中覆盖在自来水管上的地坪被被告祝某龙敲坏,并一直未修复,故原告要求其恢复,予以支持。律师
综上所述,依照《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祝某龙、祝某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种植在被告祝某龙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祝家宅某号房屋场地南侧与石棉瓦平房北墙之间的排水明沟上的蔬菜(东西长度为4米,南北宽1米);二、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敲坏原告房屋墩子的损失费40元;三、被告祝某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某号房屋的东侧与被告祝某龙房屋西侧水泥地坪(长约20厘米,宽为10厘米,深约2厘米),使其恢复原状;四、被告祝某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某号房屋场地南侧与石棉瓦平房北墙之间的明沟东段堆放的石子;五、驳回原告祝应冬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某、祝某龙、祝某华共同负担。(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6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