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南汇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西施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南汇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地块上安装了1座大型广告箱,广告箱所在具体位置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路西侧、中侨学院后围墙处。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即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与原告协商,保证该处的广告箱在2013年5月31日前自行拆除(包括箱体、高杆、基础),并恢复为种植土地面。律师
但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能予以主动拆除。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申江路西侧、中侨学院后围墙处的1座高杆大型广告箱并恢复为种植土地面。
被告上海西施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在2011年安装了涉案的广告箱,对原告所述的具体位置没有异议,被告安装的时候是荒地,后来被征地了,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权属,被告同意将广告箱移位,并恢复为种植土地面。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我公司于2012年5月27日在位于申江路西侧、中侨学院后围墙处安装了1座高杆大型广告箱,安装前未经该地块的土地权属单位南汇生态公司同意。近期,经与南汇生态公司沟通协商,同意该广告放置1年。所以我公司承诺,该处的广告箱于2013年5月31日前由我公司自行拆除(包括箱体、高杆、基础),并恢复为种植土地面。为兑现承诺,我公司特支付押金壹万,如未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该押金则作为南汇生态公司代为拆除的费用。特此承诺。”之后,被告支付原告押金1万元。
另查,2007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原南汇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批准为南汇区生态专项建设工程N2地块办理征收土地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2013年12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康桥管理所向出具证明,证明被告所立广告箱位置所属N2地块的权属单位为原告。律师
审理中,被告陈述其安装涉案广告箱无审批手续。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承诺书中已经承诺将于2013年5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其安装于申江路西侧、中侨学院后围墙处的广告箱,故其理应按照该约定履行拆除义务。被告至今未按照该承诺书履行拆除义务,显属不当,再结合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康桥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原告诉请被告履行拆除义务、恢复原状,予以支持。律师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西施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路西侧、中侨学院后围墙处的高杆大型广告箱1座并恢复为种植土地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西施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