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掀掉他人部分房顶,要求恢复原状纠纷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贞、林某仪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双方系邻居关系。2012年6月11日,原告发现其承租的H某路448号1室房屋卫生间与厨房间的屋顶被掀掉,原告随即报警。经查实系两被告所为。对于两被告的行为,原告多次与之交涉,要求恢复屋顶原状。但两被告始终不予理睬。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修复H某路448号1室房屋屋顶,恢复原状。律师

被告林某贞、林某仪辩称:H某路424-426号房屋系两被告祖上私房,但未办理产权证。原告所称的H某路448号1室房屋的卫生间和厨房间是该房屋出租人上海涤纶厂擅自侵占H某路426号房屋花园搭建的违章建筑,并强行封堵利用426号房屋的8扇门窗和西墙,严重侵害了被告通风采光权利。为此,被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拆除上述违章建筑,但至今未予落实。被告无奈之下,只能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部分屋顶,以解决通风和采光问题,维护自身权利。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原告系H某路448号1室房屋承租人,其承租1室的房间与灶间、卫生间分离,灶间和卫生间与H某路448号3室房屋的通道处于同一房屋内(以下简称房屋)。根据1室房屋租赁卡登记内容以及出租人上海涤纶厂出具的证明显示房屋内除3室的通道外,其余部分均作为1室灶间和卫生间的独用部分。同时,该房屋与被告使用的H某路426号房屋相邻,其房门朝南开启,西面则共用了H某路426号房屋的西墙,该墙面上有426号房屋的门窗。律师

2012年6月11日,H某路448号3室房屋承租人发现两被告将房屋的部分屋顶掀掉,随即报警。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调解,双方同意就争议问题协商解决。嗣后,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即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修复屋顶,但被告坚持认为房屋是上海涤纶厂搭建的违章建筑,且破坏的屋顶并未涉及原告承租的卫生间和厨房间,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修复。故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判如所请。律师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擅自将房屋部分屋顶破坏,致使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合法承租房屋,被告行为明显不妥,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毁损屋顶,并无不当,予以准许。至于被告认为房屋为违章建筑的辩称意见,不是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同时违章建筑亦不是被告随意实施不当行为的理由,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林某贞、林某仪修复上海市虹口区某路448号1室房屋屋顶,恢复原状。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林某贞、林某仪负担。(2012)虹民三(民)初字第135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