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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到临近房屋,赔偿修理费

原告周某、陆某与被告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周某、陆某共同诉称,两原告系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业主,被告系“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被告开发的“某”项目开工后,原告居住的小区房屋出现裂缝、不均匀沉降、倾斜等安全问题。原告等多户业主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现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修复费,具体以司法审价为准。律师

被告某公司辩称,该“某”项目建设手续完备,被告在施工前和施工后的过程中,积极配合上海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某检测站(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c)对该项目周边相邻房屋进行跟踪监测,监测数据反映该项目施工基本未对相邻小区房屋造成安全影响。且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组织设计、围护方案进行了优化,增加了施工措施费,做到最大程度避免施工对周边建筑的影响。被告施工行为对原告房屋有一定影响,但由多方面因素引起,且原告房屋较法院之前审理的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号门房屋影响程度明显要小,被告愿意承担一定的修复费用,该部分费用可由法院依法处理。

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小区住宅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于某年竣工,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为6层,局部有阁楼。原告系该小区某号某室业主。与该小区东南相邻的“某”大型住宅小区由被告某公司开发建设,房屋为高层建筑,地下建有一层车库。该项目于某年某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某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某年某月22日桩基工程开工,某年某月20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某”高层建筑下为桩基,采用预制桩,桩径400MM,桩长33M,采用静力压桩法施工,基坑开挖深度为5米。律师

该项目开工前,因周边小区业主认为被告施工建设的项目对其房屋会产生影响,经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协调后,由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办公室于某年3月委托c对“某”施工前后周边建筑物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测和监测,监测范围主要是某市某区某镇某弄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小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花园小区)等某幢房屋,并将此公告张贴在某家园小区内。

后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日、某月某日对周边房屋进行布点监测,于某年某月某日出具沪房鉴(某)证字第某号《监测和检测报告》,现状检测结果为:被监测的房屋均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损伤现象,墙面开裂、粉刷层脱落、阳台和外墙等部位渗水等状况;房屋倾斜和沉降检测表明房屋也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本次检测的某幢房屋距离施工项目一般在20-30M之间、距离地下车库一般在12-30M之间,在施工影响范围内,建议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取可靠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在后续施工中加强对范围沉降监测。律师

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桩基工程开工,某月某日桩基完工,某年某月1某日至同年某月某日对地下车库的基坑进行围护施工,某年某月某日起对高层房屋及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同步进行地下结构施工,至某年某月地下车库基本完工,至某年某月小区房屋上部结构已基本竣工。c于某年某月30日、31日对周边9幢房屋进行检测,并于同年某月20日出具沪房鉴(某)证字第某号《某周边建筑物检测与监测总结报告(二)》,检测结果为:被监测的某路某弄某幢房屋(某小区),从初次检测至目前为止,裂缝监测结果表明其变化较小,实际数据均未超过报警值,监测期间,部分房屋内部局部的粉刷和瓷砖开裂现象略有增加、室外地坪和围墙的裂缝略有开展等,但总体而言,房屋的新增损伤主要为装饰层裂缝,未发现由于不均匀沉降新增的承重墙裂缝,因此,新建工程施工未对5幢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5幢房屋仍保持其原有的安全状态。律师

因原告等小区业主对c检测报告有异议,经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协调后,由某区某镇某管理办公室再委托z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z公司)对原告所在的某小区某号、某号、某号、某号的4幢房屋完损性检测,z公司于某年某月12日、13日按照委托要求对房屋整体进行监测,并逐户进行检测,同年某月6日,z公司出具沪房鉴(某)证字第某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结果为:某号房屋整体倾斜率为0.25‰-4.6‰之间,满足《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中房屋局部倾斜率10‰要求。参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被鉴定的4幢房屋综合评定为一般损坏房,不属于危房等级。建议对房屋局部部位可采取修缮措施,必要时可对房屋进行检测与维护。律师

后原告所在小区的某号、某号的某户业主对引起房屋质量问题的原因及相关赔偿事宜产生分歧,某户业主同时向提起诉讼,审理中,根据某户业主申请后按规定委托b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b公司)对涉讼的某号、某号多层房屋进行检测,b公司根据鉴定内容并于某年某月28日、某月15日至小区现场实地监测后,于某年某月23日出具b司鉴(某)建鉴字第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检测过程:1、房屋概况,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号房屋为六层砖混结构居民住宅楼,屋顶建有阁楼,共20户居民入住,据业主反映某号、某号房屋于某年前后竣工,房屋相关建筑结构图纸已缺失。2、相邻建筑施工情况,与某路某弄某号、某号相邻建筑物为某公司开发的大型居住小区“某”,为高层建筑,桩基础形式,建有地下一层车库,基坑开挖深度约5米,目前该房屋已入住。地下车库到某号、某号东南角最近距离为某米,相邻建筑主体楼到两栋房屋东北角最近距离为22.7米。3、现场检测,房屋整体向西北侧倾斜,倾斜率介于0.2‰~4.9‰之间。4、墙体砌筑砂浆强度抽查大于15MPA。5、裂缝检测(测量数据包含测量误差),鉴定人员进行逐户入户检测,现场发现每户存在不同程度裂缝,每户均有不同程度的门窗开启困难的情况。6、灰饼试验,裂缝无新发展。律师

二、分析说明,根据入户裂缝检测情况可知,某号房屋较某号房屋裂缝更为明显,且楼层越高裂缝明显,经分析,上述裂缝整体分布情况表明相邻建筑以及地下车库的施工对某号、某号房屋裂缝产生一定影响。

三、鉴定意见,相邻建筑以及地下车库的施工对某号、某号房屋裂缝产生一定影响;某号、某号房屋整体向西北侧倾斜,倾斜率介于0.2‰~4.9‰之间,满足《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某)某年版房屋倾斜率10‰。对比房屋倾斜量检测数据及灰饼发展情况可知,某号、某号房屋沉降已趋于稳定,可满足使用要求;鉴于房屋普遍存在裂缝,建议对房屋开裂处作如下修复处理:拆除开裂处饰面材料,对于宽度小于0.3MM的裂缝,采用环氧胶泥表面封闭,对于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3MM的裂缝,采用压力灌浆处理,恢复原有饰面处理。后根据上述修复方案对某户业主的修复费进行司法审价,并根据司法审价结论酌定由被告分别对每户业主赔偿相应的修复费。判决后,某户业主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律师

审理中,双方对已审结的关于某户业主的b公司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修复方案均无异议,并同意按该修复方案对原告房屋的修复费进行司法审价。某公司根据现场勘查并结合修复方案,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房屋受损的修复费为13,932元。原告对该审价结果无异议;被告对审价结果也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房屋相比同小区的某号、某号房屋影响程度明显要小,故修复费用相比也应减少,希望法院在处理时酌情考虑该客观情况。律师

依物权法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相关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c、z公司以及与原告同在该小区另某户业主诉讼中所作的检测报告看,原告房屋存在一定程度墙面开裂情况系客观事实,原告房屋与被告高层建筑和地下车库相邻,被告施工对该幢房屋会造成一定影响,故原告房屋的损害现状与被告施工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以及房屋装潢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具体赔偿金额,虽被告认为原告房屋相比同小区的某号、某号房屋影响程度明显要小,应酌情减少修复费用。但认为审价单位已根据原告房屋受损的实际情况已酌情予以减少,故从适当照顾小业主方面考虑,按司法审价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计算该部分费用并无不妥,予以采信。律师

综上,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陆某装潢损失费(修复费)13,932元。负有金钱给付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修复工程审价费2,000元,合计2,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公司负担。(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8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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