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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违法改建,看房时未提出疑义事后要退定金

原告陆S诉被告黄C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上海洋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洋邻事务所)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杨浦区辽源三村房屋产权人系被告,房屋抵押权人上海银行上工支行,债权数额初始登记为26万元。律师

原告诉称:2014年8月被告伙同房屋中介人员,隐瞒房屋真实面积、房屋尚有未还银行贷款、房屋存在违法改建等情况,欺骗原告签下居间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

签约后,被告发现房屋尚有银行抵押贷款未还,经交涉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之前还清贷款,但被告直至今日尚未还清;经原告了解,被告敲除承重墙,将南墙向外扩建、北墙窗户改建成房门,如此违法改建导致房屋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也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基于以上理由,因被告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署,故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原告提前提取存款利息损失124.17元、调档费215元及被告占有定金期间原告的利息损失。律师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敲除承重墙,只是将北面窗户改成门;被告没有隐瞒房屋面积,签订居间协议时原告女婿也在场,不存在被告和中介刻意欺骗的情况;房屋有抵押贷款是正常情况,中介已经联系好银行还清贷款的,但原告8月底电话通知中介不再购买房屋,故被告未予清偿贷款;是原告不愿意购买房屋。

双方及洋邻事务所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定于2014年8月24日原告支付50万元,延长至2014月10月20日支付、签合同;房屋贷款还款与原告无关。协议签订后,中介工作人员向上海银行黄浦支行咨询了有关房屋提前还款的事宜,并领取了《提前还款通知》。律师

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告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对朝北窗子改门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予以整改、恢复原状。

中介人员丁某作为被告证人出庭作证称:原告及其女婿都查看过房屋,原告看后比较满意,当晚就支付了3万元定金;由于当日没来得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抵押情况,故居间协议上抵押情况一栏空白。

签补充协议那天原告夫妻、女儿女婿都到场,原告女儿也查看了房屋;原告提出不能用原告的钱还被告的银行贷款,所以协议上写了被告还贷与原告无关,被告无钱还贷,证人凑了15万元打算帮被告还款,并到上海银行查询了还贷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告知8月30日之前将钱汇入,银行7日内就注销他证。律师

正在证人准备将15万汇入被告卡内时,原告打电话给证人称不必垫钱了,他不想买房了,也没说理由,证人就没有归还银行贷款;此后原告才告知因为房东很坏所以不想买了;9月底证人跟原告女儿女婿沟通,原告女儿女婿表示愿意出钱买,但原告不同意买。

后来原告找过江浦工商所和人民调解员,之后原告才提出违章建筑问题,但他在拒绝购房之前并未提及。对于证人证言,原告表示证人与被告恶意串通,讹诈原告定金,收取被告好处费,但未举证证明。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律师

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就贷款问题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该补充协议中双方就房屋贷款的解决达成一致意向。证人丁某证言及其提交的《提前还款通知》足以证明被告就提前还贷以促成交易作出了努力。

改建情况在原告看房时即已存在,双方就此节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原告称房屋因违建情况不能交易过户,被告与证人之间存有恶意串通,对此难以采信。律师

被告并未违反合同义务,原告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利息及调档费之诉请,难以支持。(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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