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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邻居油烟机出风口,要求其改装

原告虞某诉称,双方系邻居关系。被告擅自在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向阳新村某号(以下简称“向阳新村某号”)二层楼道内放置木柜1只,影响了原告的通行。被告厨房脱排油烟机及卫生间换气扇直接向楼道排出废气,脱排油烟机的出风口距原告房屋门口4米,卫生间换气扇的出风口距原告房屋门口仅0.5米,两处出风口排出的废气影响到原告的家居环境及身体健康。故原告诉至,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将放置向阳新村某号二层楼道内的木柜1张搬离;2、被告将脱排油烟机及卫生间换气扇的出风口安置到户外;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律师

被告陆某辩称,双方系邻居关系,原告系向阳新村某号某室的权利人,被告系向阳新村某号某室的权利人属实。的木柜、脱排油烟机、换气扇在被告购买房屋时(2012年)已经存在。木柜虽放置在二层楼道内,但未影响到原告的通行。因房屋结构的问题,脱排油烟机和换气扇的出风口安置在二层楼道内,距离原告的门口确实较近,但并未对原告构成妨害。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双方系邻居关系。原告系向阳新村某号某室的权利人,被告系向阳新村某号某室的权利人。被告所有的木柜1张放置在向阳新村某号二层楼道内及厨房脱排油烟机及卫生间换气扇的出风口均在二层楼道内,且两处的出风口距原告房屋的门口均较近。原告认为,木柜影响通行,两处出风口排除的废气对其构成妨害,故涉讼。律师

为查明案情,依职权向上海市崇明县堡镇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询问。该物业公司称,被告在楼道内放置木柜,侵占公用楼道,确有不妥。被告所有的脱排油烟机及换气扇在楼道内排气对原告确有一定的影响,可使用管子将上述的两处出风口接至楼房墙面外侧。

双方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在楼道内放置木柜,侵占公用楼道、影响通行,理应搬离。被告所有的厨房脱排油烟机及卫生间换气扇直接向楼道内排放废气,且该两处的出风口距原告房屋门口距离较近,确实对原告造成一定的妨害。虽脱排油烟机及换气扇均属生活所需,但被告仍应以合理的方式将脱排油烟机及换气扇的出风口安置于楼房墙面外侧,避免对原告构成妨害。律师

被告辩称,其在楼道内放置木柜,脱排油烟机及换气扇的出风口在楼道内均未对原告构成妨害,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放置在崇明县堡镇向阳新村某号楼二层楼道内的木柜1张搬离;二、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厨房脱排油烟机及卫生间换气扇的出风口安置于崇明县堡镇向阳新村某号楼墙面外侧。(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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