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诉称,双方系邻居关系。原告1992年入住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甲室,被告居住的同号乙室位于走道顶端,两户进户门成直角,之间相隔原告卫生间窗户。2013年被告进行房屋装修时私自将进户门拆除后并在公用走道上安装了全封闭的防盗门,将原告的卫生间窗户位置拦在里面,不但影响原告房门的开启,同时也给原告重新打开封闭的卫生间窗户造成不便,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乙室外公用走道上的防盗门,恢复进户门原状。律师
被告赵某、顾某辩称,被告于1989年入住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乙室,当时是有一扇向内开启的木门。2002年被告在现防盗门的位置装了一扇铁栅栏门,将原告卫生间窗户就已拦在里面,但原告并未提出异议。2013年被告装修房屋时,经原告同意,被告将铁栅栏门改为全封闭防盗门,并按原告要求将原告卫生间的窗户进行了封堵,同时出资为原告卫生间安装了吊顶和排风设施,直至被告装修完毕原告都没有提出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走道上防盗门,势必给被告带来经济损失,因此除非原告赔偿其损失,否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律师
经审理查明,双方系邻里关系。原告为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甲室房屋产权人,两被告系同号乙室房屋共有权利人。被告房屋位于走道顶端,与原告房门成直角,两门之间相隔原告卫生间窗户。2013年被告装修房屋时将其进户门拆除后,在门外的公用走道上安装了一扇全封闭的防盗门,将部分的公用走道及原告卫生间的窗户位置一并拦在其内。期间经与原告协商后,由被告委托为其装修房屋的施工队将原告的卫生窗户进行了封堵,并为原告的卫生间安装了吊顶和排风扇。现被告已装修完毕,原告以被告安装的防盗门致原告房门无法正常开启及无法打开封堵的卫生间窗户为由,要求被告拆除防盗门并诉至法院。两被告则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本案被告安装防盗门的位置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被告独占使用了部分共有通道面积,且将原告卫生间窗户位置封闭在内,违反了相关物业管理条例,对原告造成相邻妨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安装于公共区域防盗门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律师
被告辩称其安装防盗门是经原告同意,并由原告授权其封堵卫生间窗户,对此双方无权就公共部位的使用达成协议。被告如要求原告赔偿其为原告封堵卫生间窗户、安装吊顶、排风设施等相关费用,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某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于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乙室外公用走道上的全封闭防盗门、恢复进户门原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