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系H浦东新区某路169弄4号房屋产权人,三被告系H浦东新区某路169弄5号房屋产权人。双方房屋系联排别墅,一体相连,两户共享整体的拱形门洞,共享二、三楼整体阳台,中间有矮墙相隔。别墅设计使房屋自身及邻居双方通风、采光得到充分保障。2013年,在原告尚未入住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拆除了原来半个拱形门洞,并从双方共有的矮墙部分向上向外进行违章搭建,将原来错落有致的设计用砖墙砌起成为上下同等长宽的筒子楼形式。律师
此外,被告还将落水管道架设在原告的楼面之上。被告的违章搭建不仅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权、采光权,而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质量、居住舒适度;从房屋结构上来讲,被告的擅自搭建更危及到联排一体的原告房屋的安全性,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架设在原告楼面上的落水管道不仅严重影响了楼面美观,还使原告楼面面临潮湿和墙面受损的风险。本着邻里之间友好相处协商解决的愿望,原告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并请物业公司进行调解,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将H浦东新区某路169弄5号房屋自行搭建的1-3层房屋、落水管拆除,共有砖墙自行搭建部分拆除,并恢复房屋原状。律师
被告赵某、赵某、宋某共同辩称,双方居住房屋系联列住宅,东西相连。原告诉请中提到的1-3层阳光房、砖墙、落水管等搭建物确实是被告搭建的。两套房屋相对独立,有一定高度墙体相隔,被告作为浦东新区某路169弄5号房屋产权人,有权对自有房屋进行使用、处分,也没有对原告房屋采光、通风造成影响。考虑到邻里和睦相处,被告同意拆除2-3层共有墙体中被告搭建部分,将墙体恢复原状,但不同意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分别是H浦东新区某路169弄联列住宅4号和5号房屋产权人,两处房屋东西相连。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拆除房屋东墙1层原来的半个拱形门洞,将双方共有墙体向上向外砌砖墙,并据此在1-3层搭建阳光房。此外,被告还在墙体上架设落水管道。同年4月,小区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违法建筑处置情况报告单,但被告未予整改。2014年9月3日,原告向提起诉讼,诉请如前。律师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在其房屋东墙拆除半个拱形门洞,擅自改建双方房屋共有墙体,将1-3层改建成阳光房并架设落水管道的行为,对原告家庭享有的日照、通风产生一定影响,对原告的正常生活构成妨碍。同时,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禁止业主从事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破坏房屋外貌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律师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物等,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乙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赵某、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H浦东新区某路169弄5号房屋东墙1-3层阳光房、共有墙体自行搭建的砖墙、落水管拆除,恢复原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