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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搭建影响邻居生活,以相邻权要求拆除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甲、刘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多年前,被告曾在底层A室天井南面搭建了不高于围墙的简屋。后在2006年左右,被告将天井房屋加高扩大。2013年4、5月左右被告再次加高搭建房屋的屋顶,屋顶已搭至原告阳台下沿,严重影响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为此原告向街道、物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多方反映,要求被告予以拆除,但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H某村某号A室天井内搭建的房屋。律师

被告辩称,被告于1998年12月购房时,原住户在天井内就存在部分搭建。之后由于楼上住户经常发生高空抛物现象,出于安全考虑,被告在2001年左右在天井南面围墙处搭建了一简屋,该简屋与原住户的搭建之间约有60至80公分空隙,被告在此空隙上方搁置了阳光板。2013年被告对天井搭建物进行了装修,基本都是在原搭建屋内进行,南面部分高出围墙约20公分,而在原告阳台下沿口搭建了有斜坡的阳光板。被告的搭建已有多年,对原告并无严重影响,故不同意拆除。

经审理查明,双方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原告为H某村某号B、C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则为同号A室房屋共有产权人。被告于1998年左右购房入住,之后不久其在天井南面围墙处搭建简屋一间,在与主体结构房屋间上方则用采光板覆盖。2013年,被告对天井搭建房屋进行装修改建,顶部高出围墙约数十公分,紧贴原告阳台下沿。由于该搭建物屋顶的最高处与原告窗户距离很近,对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原告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无结果。原告遂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律师

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等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安全等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居住造成妨碍。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天井搭建房屋,由于其所搭建的房屋给相邻方的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侵犯了相邻方的正当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天井搭建房屋,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拆除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A室天井内所有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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