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张某是某小区业主,住某房101室,在没有获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楼道安装了防盗门。邻居认为其严重影响了其正常通行要求拆除,张某不同意,双方涉及诉讼,邻居要求其排除妨碍。律师
案例引用
张某因房改取得某小区101室房屋,并在律师楼道内安装了防盗门,将自家门前及楼梯下的公用空间全部圈占。之后入住的邻居入住后发现徐某安装的防盗门,占据了大半个楼道,严重影响其正常通行,便多次要求张某拆除防盗门,均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认为其在自家门口安装防盗门是自身的权利,并且对邻居造成不了多大的印象。经有关部门处理未果,邻居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张某在10日内拆除楼道中的防盗门。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小区业主区分所有权产生的纠纷,被告在没有获得其他房屋业主的一致同意下擅自在楼道安装防盗门。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业主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本案中,公共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被告的私自圈占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其所谓其有权在门口安置防盗门的说法并不成立,因为安装防盗门的位置在楼道,为公共区域,被告对公共部分没有所有权,只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只有在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处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