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王C系上海市浦东新区205室房屋产权人之一,闫J系同号206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邻居。闫J在205室、206室间的公共通道上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铁门,安装后公共通道外墙上的公用有线网络接口箱位于防盗门内。
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载明:2号206室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占用公共面积,……请你立即停止上述违约行为,并予整改。律师
王C提起诉讼,要求闫J拆除上述向外开启的防盗门,经勘察,205室与206室成丁字型相邻,205室门口朝西,206室门口朝南,案外204室门口朝北,三户之间为宽约1.2米的公共通道。206室在其门口向南约1.7米处的公共通道上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铁门,该铁门为两扇装,分别向左右开启,左门约0.8米,右门约0.4米,左门开启时距三户通道进口南墙最小距离约1米,完全开启时紧靠公共通道墙体,公共通道外墙上的公用有线网络接口箱位于防盗门内。
判决闫J拆除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判决生效后王C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闫J将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致王C执行未果。2015年3月,王C提起本案诉讼。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闫J将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公共走道上安装防盗门,占据公共通道空间,该行为侵害了包括王C在内的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且防盗门将公用的有线网络接口箱封闭在内,影响了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因此,王C要求闫J拆除防盗铁门,依法有据。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闫J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205室、206室间公共通道上的防盗铁门,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闫J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闫J不服提起上诉称:闫J安装的防盗铁门未对王C构成妨碍,且王C曾经就该铁门提起过诉讼,现在又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王C的原审诉请。律师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闫J所属206室门外的公共走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故该部分属于包括王C在内的全幢房屋业主共同共有,应由全体业主享有共同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现闫J在该部分安装防盗铁门,将该部分作为其专有使用的部分,且将公共网络接口箱封闭在内,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故闫J理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王C曾因闫J在公共通道上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铁门提起过诉讼,后其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然因闫J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将铁门改为向内开启,致使王C在上述案件中的诉求无法得到执行,从而不得不提起本案诉讼,故王C的原审诉请,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律师
综上,闫J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40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5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