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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老公房大肆修建三层阁判处拆除恢复原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宓J诉称,经上海米尔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将上海市某号3楼前间21.1平方米的房屋以1,800元的租金出租给刘K,并与刘K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

刘K提出要装修房屋,宓J告诉刘K,三年后宓J要回来住,装修不必大动干戈。但是刘K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擅自在公共晒台上搭建,造成邻居意见很大,投诉到物业公司。开具了违规行为整改意见书。刘K的目的是想侵占三层阁楼,造出一间房屋供刘K永久居住。律师

宓J要求判令:1、解除原、刘K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刘K迁出房屋;3、刘K拆除三楼走道幺门、楼梯,恢复北面墙面;4、刘K赔偿租赁期间擅自处理宓J物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5、刘K支付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租金(按房租每月1,800元计算)。

刘K辩称,同意解除原、刘K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意迁出三楼南间,但不同意迁出三层阁平顶。刘K无钱,故不同意支付租金和赔偿金。

第三人上海永平置业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宓J诉请。三层阁平顶不适宜住人,只起到通风作用,通往三层阁靠近西面的北墙体已开门洞要恢复成墙体,刘K并迁出三层阁平顶。

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内设施,如在租房期间设施人为遗失及损坏,乙方具有损坏设施维修责任及赔偿;补充条款,乙方装修好的家具都留给甲方等条款。律师

刘K并未入住房屋,而是将通往三层阁靠近西面的北墙体开洞,在宓J原用于安装煤气灶及堆放杂物的地方自行安装一段楼梯,连接房屋的三层阁平顶,并对三层阁平顶进行装潢成为一间房间。之后,刘K即居住在该三层阁平顶中。

刘K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意迁出讼争租赁合同约定的三楼前间,但不同意迁出三层阁平顶;不要求宓J补偿装修费。宓J要求刘K赔偿擅自处理宓J堆放的旧煤气灶、储藏柜、碗橱以及存放在阁楼上的旧棉被、脸盆、百叶窗、旧空调、两件红木文具等物品共计8,000元,但不能提供购买发票及凭证;刘K辩称,已经给付宓J2,000元作为丢失两件红木文具的补偿,同意补偿旧空调费用300元。

房屋租赁合同讼争的房屋是3楼前间,刘K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迁出,故宓J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迁让的诉请,予以准许。故宓J要求刘K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刘K实际迁出之日止的租金的诉请,亦予以支持。律师

因刘K系与宓J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入住三层阁平顶,三层阁平顶虽非宓J使用部位,宓J作为三层阁平顶的相邻方刘K就相邻三层阁平顶的改装、装潢对其造成的影响有权要求拆除搭建、恢复原有状态;第三人作为公房出租人的代理人有权对公共部位的完好尽管理义务。

刘K入住三层阁平顶,进行大规模改建、装修,不仅破坏了老式公房的结构,而且对在平顶层之下的宓J房屋亦造成一定的损坏。故宓J要求刘K拆除通往三层阁平顶的自制门和楼梯,并恢复北面墙面的请求,第三人表示同意并支持,亦予以准许。

鉴于讼争租赁合同被判令解除,刘K先前支付的保证金1,800元理应返还刘K,现宓J同意返还,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刘K十日内迁出房屋赔偿宓J租赁期间擅自处理宓J物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刘K拆除通往三层阁平顶的自制门和楼梯,并恢复北面墙面;宓J返还刘K保证金1,800元。(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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