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底楼的二手房,该房屋有个大天井被原房主改建过,成为房屋的一个部分,楼先生还未入住却遇到法院上门执行要求拆除该房屋的搭建部分,原来小偷通过攀爬底楼的搭建物进入二楼盗窃,造成二楼住户的损失,因此二楼住户起诉了前房屋所有权人。楼先生认为房屋不是他搭建的,不应该由他承担拆除改建的费用。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房屋装修应当符合规定,不能影响房屋的整体性、安全性,不能改变房屋的重要结构。同时,也不能因为房屋改建、搭建、装修而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出卖方搭建的部分已经影响了二楼住户的居住安全,导致其财产被窃,妨碍了相邻权,应当排除障碍,停止侵权。
楼先生在购买房屋前应当对房屋实地进行考察,对不符合要求的搭建应当要求出卖人进行恢复,或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要求出卖人恢复,如果出卖人不恢复的,应当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买受人又购买了房屋的,由买受人自己恢复原来的结构。律师
二楼住户起诉原房屋所有人侵害相邻权,要求原房屋所有人拆除搭建部位,这个判决对新房屋所有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原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即民事判决的效力)不能扩张及楼先生,不能到了执行阶段将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楼先生没有义务履行改判决,不过如果二楼住户还可以以楼先生为被告提起新的侵害相邻权的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