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Z系奉贤区房屋产权人,C系奉贤区奉贤区房屋产权人。Z系与C系上下楼邻居关系。C对其所有的奉贤区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时,需要将自来水进水管的镀锌管换成PPR管,在施工人员进行更换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奉贤区房屋自来水表阀门前的镀锌管断裂漏水,致使楼下奉贤区Z室内发生大面积渗漏水现象,期间,Z向所在小区物业报修,因该楼道外的自来水进水阀门被锈死无法关闭,奉房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见此情况,即去小区的泵站关掉阀门。此次渗漏水造成奉贤区房屋内装修、家具等不同程度损坏。律师
C在装修前曾向奉房置业公司解放管理处告知将对奉贤区房屋进行装修,并由奉房置业公司向C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
本案中,Z屋内渗水,主要系C在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期间更换水管时操作不当造成水管断裂所致,而C在装修期间应对水管安全具有注意义务,故C对Z因渗漏水造成的房屋损坏修复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奉房置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供水设施承担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责任,奉房置业公司经C告知,知晓C奉贤区房屋欲进行装修,但疏于管理,在发生水管漏水报修后,因阀门生锈未能关闭事发楼道处的进水阀门,造成渗漏水对奉贤区房屋室内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故奉房置业公司对Z因渗漏水造成的房屋损坏修复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
本案中,首先,从上诉人的角度讲,水管断裂致使Z屋内发生渗水事故系发生于上诉人房屋装修期间对水管进行更换之时,该节客观事实自不待言,故更换水管的行为应为水管断裂的主要诱发因素。同时,上诉人作为装修房屋的业主,理应对装修期间的水管安全负有一定注意义务,然而,上诉人委托了并无相应装修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房屋装修,且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也未对小区建成年代较早、水管不可避免生锈老化的情况给予足够重视,未能在更换水管前采取查看并关闭楼道自来水进水阀门等审慎措施,于此情形,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并无不妥。水管断裂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律师
从奉房置业公司的角度讲,其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供水设施的维护方面以及对上诉人房屋装修进行监管方面均存在疏于管理的不足之处,也恰因事发楼道处进水阀门生锈无法关闭,致使渗水事故发生后不能在较短时间内阻断,因此,奉房置业公司对渗水事故导致的奉贤区房屋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责任,但相较上诉人系事故发生直接责任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言,奉房置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属次要责任。律师
对于修复费的确定,C对Z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奉房置业公司对Z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Z、C、奉房置业公司、薛广志对鉴定机构确定的修复费用24,788.95元均无异议。对于Z要求赔偿因维修奉贤区房屋所产生的另行租赁房屋租赁费,因上述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Z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于Z以C与薛广志之间系装修合同关系,不要求薛广志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2017)沪0120民初14269号(2018)沪01民终13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