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在一个比较高档的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房,他将房屋精装修了一番,准备住到里面去。这套房屋有一个露台,前面的景观相当的好。但是当沈先生入住不久后,发现露台的边缘竖起一个大幅的广告,和房间的距离相当近,将他的视野阻挡了。他询问物业这是怎么回事,物业公司称这并不是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竖的广告,而是附近一家工厂设立的广告。律师
“景观权”可以理解为享受美好景观的权利,可以是自然风景(风景山林、江河、湖泊、公园等),也可以是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其它地标物(塔、标志性建筑等)。侵犯了景观权,主要是精神上的损害。所谓起诉“眺望权”、“景观权”受侵害的案件很难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受理的相关案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和《物权法》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眺望权”强调的是享受从特定的地点(如私人住宅等)眺望美好景色而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景观权”强调的是享受由地域性、历史性、文化性要素形成的特定地区的景观的权利或利益。眺望权与景观权是良好视野或美好景观所带来的一种精神上的快感,这些显然不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生活,而是出于提高不动产价值的目的。新建的建筑物或搭建物导致房屋的观景视野受到遮挡,造成房屋临近景观完整与和谐度被破坏,业主购买房屋,入住后发现观景视野受到遮挡,从而起诉房地产开发商、规划部门、搭建物的所有人侵害了其“眺望权”、“景观权”。
景观一次最早出现在《圣经》旧约全书中,是视觉美学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在景观权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民法通则》第83条有所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律师
现在沈先生购买的新房被大幅的广告挡住了的视野,这些广告并不是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设置的,而是附近的一家车辆销售公司。可以先和先和这家车辆销售公司进行协商让其将广告牌拆除或者设及置到其他地方,我无法学协或或者没有效果的,再考虑起诉的方法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