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兰,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住于H卢湾区鲁班路222弄2号201室;邮政编码:200023;电话号码57600000(或手机号码)13700000000
被告:华全,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住于H卢湾区鲁班路222弄2号202室;邮政编码:200023;电话号码67800000(或手机号码)13500000000
诉讼请求
1 吴兰要求被告华全排除位于卢湾区鲁班路222弄2号201室外(具体物品)的妨碍、恢复原状。律师
2 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据以起诉的事实:先写明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被告对原告构成相邻妨害的事实,如:因被告的事由(写明具体事实)给原告造成通风、采光、通行等困难,继而双方产生纠纷;被告对原告造成相邻妨害后果和现状。
原告起诉至法院的理由:如:原告对被告的该行为曾与被告协调,亦曾向物业部门要求调解,但均未果。
最后阐明原告起诉要求;如;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堆放于(公共部位)的物品,恢复原状。律师
起诉人:(原告具名)
年月日
注: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原告的身份证、房产证(或公房租赁证)的原件,现场的照片,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