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双方系同幢同层楼房的楼上楼下的邻居F在装修时于南面和东面安装了外凸式的防盗窗,D提出异议,认为对其安全造成隐患。F认为其安装外凸式的防盗窗未对D造成妨碍。律师
F安装了外凸式的防盗窗,D提出异议后经物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F承诺负责与302室沟通允许D安装防盗窗,F出资1,000元作为安装防盗窗的补贴,如F未能与302室沟通,不得擅自安装防盗窗。当时F还未安装防盗窗,但该周末D外出,回来后F已经擅自安装了防盗窗,后找物业与F协商,F不予理睬。
D提出诉讼请求:判令F拆除浦东新区环林西路南面和东面的向外突起的防盗窗、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F辩称,双方系邻里关系,F安装防盗窗是经物业调解后D同意的,F安装防盗窗D也是知道的,而且安装完毕后,安装工作人员也表示D没有进行过干涉和沟通,故不同意D的诉请。律师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双方系不动产相邻的主体,现F为其居住之需,于南面和东面安装了外凸式的防盗窗,给他人带来了安全隐患,应认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现D要求F拆除,予以支持。依照《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F十五日内将安装于浦东新区环林西路南面和东面的外凸式的防盗窗拆除。(2018)沪0115民初819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