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小马和女友在上海工作多年,结婚购房,经过某家中介公司的介绍,小马和上家张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小马依约支付了首期款,过户当日小马发现产权人之一张某的女儿并没有到交易中心,取而代之的是公证处的一纸继承权公证文书。此时小马方知原产权人之一的叶某已经过世,业某系一年前因失恋在该房屋内自杀,送至医院不治。小马觉得自己买房是为了结婚,怎么就买到了这么一个不吉利的房子呢。小马的女友比较胆小,要求上家退还全额房款,其不再购房,上家张某认为哪套房子没有死过人,又不影响房屋使用,不同意退房。律师
张某找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求律师向小马发出律师函,催促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马某接到律师函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最后上家张某请人在该房屋内做了一场法事,费用由张某承担,并自愿补偿小马2000元安慰金,房屋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律师
在本案件中,下家马某接受了调解,如果买受人以房屋内死过人(非正常死亡)提出退房(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沈洁律师认为以房屋不吉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并不存在法律依据。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即使发生非正常死亡,比如自杀、意外事故、凶杀等也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住宅的主要功能是居住,如果上家出售的是影响居住功能的房屋,或者产权有瑕疵的房屋,买受人有理由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房款。律师
出卖人不告知房屋内曾经有过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是否属于《合同法》中所提到的欺诈呢?如果构成欺诈,买受人可以撤销买卖合同。沈律师认为出卖人没有法定的义务需要告知该套房屋是否“吉利”,即房屋内是否死过人不是法定的告知义务。如果买受人已经听说了一些传言,向出卖人征询,并且告知出卖人如果房屋“不吉利”自己不会购房的,此时买受人如果隐瞒事实,称没有死过人,导致买受人作出了相反的决定的,那么才能构成欺诈。律师
当然沈律师认为根据一般的民俗,小马购买该房屋是用于结婚,而出卖人的女儿因为失恋在房屋内自杀,难免给买受人造成不利的心理影响,向这类房屋在市场上的售价不可避免的会比同类房屋低些,所以沈律师也建议出卖人答应小马的一些要求,达到调解的目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