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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隐瞒凶宅信息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010年7月23日,案外人孙某(租客)曾在房屋内将其母亲及弟弟残忍地杀害。律师

2010年12月27日,曾先生通过房产中介知道该套房屋出售,之后和房东范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协议书》,房屋总价为91万元。

2011年2月16日,该套房屋产权登记到曾先生夫妇名下,房屋空置一年后,曾先生经邻居提醒,知道这套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件,故而和上家交涉但未果。

2012年4月,曾先生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和赔偿相关交易费用。律师

2012年5月23日,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曾先生夫妇认为,范先生明知其所有的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还委托离该房屋较远的房产公司出售,没有把重大信息告诉自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上家孙某夫妇辩称范先生从看房到购房长达一年多,且曾先生也一直在房屋的小区里租房居住,他们应知道房屋的信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屋内发生凶杀案件,出售前没有告知买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而撤销了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并由卖主返还买主房款91万元;买方在结清房屋抵押贷款、涤除房屋抵押登记后返还卖主房屋;卖主支付买主中介费及房产交易手续费等损失费共计8220元。律师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把影响交易的重大情况告知给买方。房屋内如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一般人对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如果居住有一定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交易价值会贬损,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会也会因心理恐惧而受到影响,故而作出如上判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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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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