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金沙江路上的居安中介公司,先后接到了高先生夫妇和杨先生的中介委托。律师
卖方自称生意上缺钱,市价260万左右的二手房报到手价248万元,比市场价便宜12万。讨价还价后,买方高先生夫妇淘得238万的便宜房子,自认为捡到了便宜货。
2012年5月初,高先生取得房屋产权。之后进行了装修和入住,从邻居口中获知原房屋的产权人妻子患有忧郁症,在2010年11月的一个夜晚跳楼自杀。高先生夫妇便对这套房子产生了恐惧,要求退房未果。律师
2012年中,高先生夫妇把原产权人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并且退还全部房款,还要求杨先生承担包括装修损失、交易税费等在内总计逾30万元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杨先生提出,妻子死亡的地点并不是在家中,是居民楼的天井,所以自己家里室内并非凶宅,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房子内发生的死亡事件,卖房人有告知的义务。
高先生夫妇以原房东隐瞒重要信息为由,对国人而言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肯定会影响购房者的判断。杨先生故意回避了这段重要信息,有违公序良俗。律师
本案件法院还没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