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先生的儿子谈了一个女朋友,两人感情不错,马上上就要结婚了。为了能让儿子结婚,他倾其所有,拿出所有的积蓄还卖掉了一室户房子,七拼八凑凑齐了300万购买了了2房1厅的二手房,之后他就委托了一家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律师
但让柏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里面负责拆除砖瓦的泥水匠在屋内上吊自杀。原来他的妻子在老家生活,泥水匠长期不在老家生活,妻子和小学同学相遇,正巧小学同学的妻子去世了,两人旧情萌发,向她提出了离婚,泥水匠本身患有忧郁症,听到这个消息后接受不了,就自杀了。是百姓的这套住房,是给儿子用作婚房的,就算不是用作婚房,一般人听到有陌生人在房屋内自杀,也是无法继续居住的。
因为和装修公司之间协商赔偿的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柏先生想起诉到法院追究装修公司的民事责任。先找到了沈杰律师做做了一些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装修工上吊自杀虽虽然不属于经营活动,但它发生在装修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类推适用经营活动,装修公司对此承担法人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姓名权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判定有精神损害赔偿,类似的规定,在民法典中也有。
案件侵犯了房主的自由和安宁权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人格利益,依赖其他人格利益对待。问题是装修过程中有人上吊自杀,房屋主人还没有搬进去,自由和安宁受侵害不是现实问题,而是一个将来问题。让装修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无非是财产赔偿,因为房中有人自杀,降低了房屋的价值及评价损的问题。评价损类共同财产直接损失,可以类推适用直接财产损失的法律规定。
由于特殊的事件发生,虽然房产本身并没有明显的损失,但是人们对于该房产的评价与其实际的价值已经不一致了,这就是国外民法上所称的“评价损”。比如租客在所租房屋内自杀,或者房屋里发生凶杀等刑事案件,还有装修工在房屋内自杀这种罕见时间。这样的事件对于房产本身没有损害,但是其“凶宅”的名声已经让其价值大为贬损,此时就需要用“评价损”的民事制度,来弥补房屋所有者的损失。
很多人购买了多套房屋,但并没有将多余的房屋投入到租赁市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评价损”的顾虑。租赁的不确定性,使房屋遭受“评价损”的概率加大,为了防范这样的不确定风险,很多人采取闲置房屋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对于柏先生的损失,沈洁律师认为这套房屋如果现在出售给他人,低于市场百分之二三十还才会有人接受,故而认定雷百先生造成的损失,就是房屋出售时的差价,需要装修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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