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要求清除宅基地上水泥地,无法证实是自家宅基地败诉

原告姚某与被告黄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姚某诉称,原告系浦东新区大团镇团西村15组农民,被告系城镇居民,两家相邻。1994年南芦公路修建时,原告原住址(鸭场3组)适逢动迁。原告的宅基安排在大团镇运河小区,宅基地面积为东西14米,南北18.40米,共计257.6平方米(此宅基地包括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及场地面积),与被告居住的商品房相邻,相距2米。原告房屋建造后,被告于2013年8月在原告房屋门前场地及相邻过道上(即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擅自浇筑水泥地约35平方米。土地是原告经有关部门批拨的宅基地,原告拥有使用权。被告系城镇居民,无权享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更没有理由侵占原告宅基地。律师

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所在居委会及原告所在村委会调解,居、村委干部劝被告退出侵占的土地,但遭被告无理拒绝而调解无果。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原告利益且显属违法,现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告的场地原状(被告将侵占原告的宅基地归还原告并清除在原告宅基地场地上浇筑的水泥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律师

原告姚某提供了1、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团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4日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土地是村集体土地,是批给原告的宅基地;2、证明1份,以证明土地是原告的宅基地范围;3、自制示意图1份、照片1张,以证明被告在原告的宅基地上做了水泥场地,面积约35平方米;4、大团镇“两违”情况处理记录表1份、照片2张、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团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以证明土地属村集体土地,被告是城镇居民,无权占用。

被告黄某辩称,1、原告的宅基地只有2间房屋,原告房屋西面的土地不是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公用的,原来是河浜,填起来后属于公用,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2、土地是被告填土填起来的,而当时原告的围墙已经打好。3、土地区域不属于团西村管辖,原告不是城镇居民。律师

被告黄某提供了1、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南大居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运河小区属南大居委会管辖;2、双方邻居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土地原来是河浜,是被告填土后用来种菜的,已经用了10年之久,直到2011年被告做了水泥场地;3、对刘森根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运河小区不属于团西村管辖,土地所安排原告是2间房屋的宅基而非原告说的3间房屋的宅基,被告浇筑的水泥场地不属于原告的宅基地,被告已经让给原告2米的土地,原告也已经造好围墙;4、申请报告1份、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申请表(城镇个人建房)1份,以证明被告建房是经过合法审批的;5、运河小区示意图及照片,以证明目前的实际状况;6、运河小区规划示意图1份,以证明运河小区的房屋都是占地两间的,批准建造3间房屋的是很特别的。律师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宅基地使用是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村里无权安排宅基地;证明上涉及的1994年安排的3间宅基地房屋是原告提供的照片后的3间房屋,而非原告主张的本案的3间宅基;运河小区现在属于大团镇南大居委会管辖而不属于团西村委会管辖;对证据2认为恰好证明了1994年安排的是原告已经造好的3间老楼房的宅基,如原告认为土地是原告的宅基地,则原告应拿出书面证据来;对证据3认为从示意图上可以看出原告的两间房屋的宽度只有8米左右,被告的场地做在原告房屋的西南角,并没有侵占原告的宅基地;对证据4认为是属于公共区域的“两违”处理,而非原告说的是对占用宅基地的处理,情况说明中写得很清楚被告的水泥场地是在原告的宅基地之外。律师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认可原告所述的土地状态;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表示不清楚;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认为被告自己造的房屋就是占地3间的。

原告房屋和被告房屋均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运河小区。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房屋西南面,双方房屋间隔有一条东西向的公共道路。因被告在原告房屋西南面的土地上建造水泥场地,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以被告建造水泥场地侵占了其宅基地为由,诉来,请求解决。律师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本案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团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诉称的被告建有水泥场地的土地系原告申请取得的宅基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告的场地原状(被告将侵占原告的宅基地归还原告并清除在原告宅基地场地上浇筑的水泥地)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如被告认为原告有违法用地的行为的,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解决。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要求被告黄某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告姚某的场地原状(被告黄某将侵占原告姚某的宅基地归还原告姚某并清除在原告姚某宅基地场地上浇筑的水泥地)的诉讼请求。(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727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