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与被告顾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亭中村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由原告于1986年建造,1991年确权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1992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将房屋出售给了被告。律师
双方双方交付了房屋,但该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没有变更,仍登记在原告名下。事后,原告得知被告不是本村村民,且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亭东村10组分得一处宅基地,被告依法不得购买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权同时享有两处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就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确认房屋仍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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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顾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双方履行了协议,也根据协议变更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律师
经审理查明,房屋原属原告的宅基地房屋。双方于1992年3月28日签订《转让房屋协议》,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被告,价款为(以下币种相同)22,500元。被告付清房款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当时,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仍为原告,未作变更。1996年2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变更为被告。2010年6月23日,原告向原南汇区土地管理局祝桥所说明情况,认可将房屋转让给被告的事实,并将自有的原宅基地使用证上缴注销。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在由被告居住。另查明,1992年,双方是同一乡镇村民,当时原告是亭中村村民,被告是亭东村村民。2006年,被告将户籍迁入房屋。被告原在亭东村与他人共有一处宅基地房屋,但已经拆迁。律师
被告购买房屋时,与原告是同一乡镇村民,具有农业户口,可以拥有宅基地房屋,而且双方的买卖行为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被告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实际入住房屋,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现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以及房屋归原告所有,依据不足,亦有悖诚信,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