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嫁人后有两处宅基地,主张婚前宅基地败诉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被告系同胞兄妹关系。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东路房屋原址处原有平房(41平方米)和副舍(13平方米)各一间,在1991年3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时登记在原告S妹及其父母三人名下,并由原告及其父母居住使用。律师

后原告S妹出嫁,并于1993年与其丈夫、子女作为一户另行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即现原告一家居住的周东路房屋。双方父母去世。对于父母遗留的461号房屋分割,被告S哥与其弟沈德元签订协议书,由被告S哥一次性支付沈德元45,000元,财产权属S哥所有。被告S哥将该两间房屋拆除后建造了目前的二上二下楼房,并由被告S哥使用至今。

原告S妹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S哥无权占有、使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东路房屋及附属宅基地;2、判令被告S哥立即搬离上述房屋、停止侵权。

原告父母先后去世,上述宅基地使用权现剩原告一人。被告S哥宅基地房屋与父母相邻而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拆除了461号房屋,自行在原址上翻建了二上二下楼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侵犯了原告权利。律师

被告S哥辩称:在1991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时,原告尚未出嫁,与父母登记在一起非常正常,原告出嫁后户籍转到婆家享有了动迁待遇,后原告又在本村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即为原告现居住的501号房屋。按相关政策规定,一人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原告在建房时已享有了足额的建房面积,原告已不再享有461号房屋宅基地权利。同时,被告在父母去世后,按照农村习俗出资为父母料理了后事,并由兄弟两人对父母居住的461号房屋进行了分割,当时原告并无异议,后被告将该房屋拆除后翻建成目前二上二下楼房,当时原告也未提出异议,显然已超过两年诉讼请求。

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房屋确权一般以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或者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报告中载明的人员确认其为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律师

从本案事实看,原告S妹未出嫁前与其父母共有一处宅基地,而其出嫁后在他处与其丈夫作为一户又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且自认批准足额面积建房,即现原告S妹居住的周东路房屋,故原告S妹对原461号处房屋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原461号两间房屋在双方父母去世后作为遗产已由被告S哥和沈德元分割完毕,由被告S哥拆除后重新建造了二上二下楼房,期间原告知道上述情况但并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辩称其不知道权利被侵犯,原告作为相邻而居的亲属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据此,有理由相信原告S妹当时系自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律师

退一步说,即便原告未放弃权利,原告S妹现主张权利也已超过法律保护的两年诉讼时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法也无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S妹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沪0115民初2788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