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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买卖虽然无效,买卖予以维持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G夫妻原系青浦区徐泾镇罗家村村民,因原有宅基地房屋动迁需异地安置取得了一处宅基地,《青浦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批复单》上载明:户主G妻,家庭户口人数:本人G妻、丈夫G;建房理由:动迁户村规划中心区;审核意见:原有房屋全部拆除,批建住房2层、建筑占地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场地90平方米,总用地180平方米。G夫妻取得上述宅基地后未实际进行建房,后该宅基地房位确定为的青浦区徐泾镇罗家小区F号。律师

G夫妻(甲方)与H(乙方)签订《房位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因自有房屋拆迁,分配罗家村一队新区房位一个,因种种原因自愿放弃建房,将现有房位转让给乙方,折价3万元。现金支付,房位从乙方付款之日起归乙方所有。今后房位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今后房位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

上述《房位转让协议》签订当日,H即付清了转让费3万元,并在受让房位后出资在房位上建造了青浦区徐泾镇罗家小区F号房屋,经装修后由H家庭使用。

G妻(甲方)与H(乙方)签订《协议》,约定H补偿G夫妻罗家新区F号宅基地使用费2万元,宅基地使用权和产权今后全部归H。协议签订后,H支付G夫妻2万元。

H原系青浦区徐泾镇民主村村民,原有民主村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取得新宅基地。青浦区徐泾镇蟠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罗家小区F号房屋由H夫妇建造。律师

H(乙方)与徐泾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甲方)签订《罗家小区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因国家会展中心配套项目建设需要,本协议所涉及乙方房屋坐落的土地已被列入规划范围,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及《徐泾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订立本协议:一、乙方房屋坐落在青浦区徐泾镇罗家小区F号;二、经评估土地房屋参考单价为22,150元/平方米,乙方合法有效面积200平方米,合计4,430,000元;去除合法有效面积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72.64平方米,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1,770元/平方米,合计128,573元,土地及主体房屋货币补偿总计4,558,573元;三、乙方房屋主体内外装潢、围墙、场地、树木以及其他附属物等评估为361,770元;四、乙方建新不拆旧或违法建筑的面积为101.99平方米,旧材料收购费用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合计20,398元;五、乙方房屋水电补偿费12,000元;六、甲方按规定支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4,000元;八、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交房、腾地的应得奖励费1,000,000元(速签奖励费60万元,配合评估奖励费10万元,快速交房奖励费30万元);九、本协议二至八项补偿及奖励费总计5,956741元;十四、乙方选择第3种安置方式:全部货币安置,甲方给予乙方310平方米自行购房补贴单价为16,000元/平方米,则补贴总价为4,960,000元。律师

上述协议签订后,H已经按约按期交出了房屋,房屋已被征收拆除。协议所涉补偿、奖励总金额中除去1,500,000元因双方存有宅基地买卖纠纷之故暂留存于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部门外,其余款项H已经领取到位。H表示自愿补偿G夫妻105万元。

G夫妻与H签订《房位转让协议》约定由G夫妻将宅基地出售给不符合另行批建宅基地条件的H,该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房位转让协议》虽为无效,但G夫妻与H之间已就该份合同的内容履行完毕,且H已经基于该份合同在买卖土地上出资建房。现H出资建造的青浦区徐泾镇罗家小区F号已经被征收拆除,宅基地无法返还,综合考虑H出资建房的成本、H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以及G夫妻与H内部的诚信约定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H自愿补偿的数额,酌情确定H应支付G夫妻补偿款120万元。律师

一审判决:一、G夫妻与H于2001年5月7日签订的《房位转让协议》无效;二、H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G夫妻补偿款1,20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G夫妻提出上诉称:G夫妻均为残疾人,在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干部误导将宅基地低价转让给了H,G夫妻与H签订的《房位转让协议》无效。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位转让协议》无效后,没有判决宅基地返还,在G夫妻没有要求处理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酌定判决给G夫妻的征收补偿款金额过低,既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也严重损害了G夫妻的合法利益,本案所涉房屋土地的全部征收补偿款应当由G夫妻获得,由G夫妻给予H合理补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平处理。律师

本案中双方对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本案协议所涉宅基地已经由政府征收不能返还,相关的土地和房屋利益经过征收补偿已经转化为经济补偿款,对于该份征收补偿款应当如何在G夫妻与H之间合理分割或者H应当给予G夫妻多少合理补偿的问题,在审理协议无效之诉中虽然双方都有各自的观点,但是不宜在协议无效之诉中合并处理,可在协议无效之诉解决后另行处理,明确各自的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结合本案和他案的处理结果,依法公平处理。律师

本案所涉的房位转让费五万元,也应在今后分割征收补偿款时,一并折抵处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主文第一条;二、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主文第二条。(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935号(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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