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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出售协议系一人签订,其他人多年不否认视为明知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1981年,俞金桃作为申请人代表其家庭申请农村建房,1981年经批准准予建房,后俞桂珍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C与青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居住房屋和易地新建货币补偿),将上述宅基地房屋予以拆迁。律师

徐泾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光联村3队A号C(户)完成动迁。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光联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原青浦区徐泾镇光联村C(女儿俞萍)动迁至徐泾镇光联新区B号(动迁自建房、无产权证)。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规保办出具证明,表示青浦区徐泾镇光联村XC户,动迁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光联新区B号(自建房,无产权证)。

C、D、E、F(甲方)(以下简称C方)与G、H(乙方)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光联新区C号房位(宅基地长25米、宽13.50米、占地面积约337.50平方米)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所有,转让价为245,000元。所涉宅基地2,100元超面积罚金、手续费和500元保险费由乙方负担。按《建房协议书》中已付的70,000元工程材料款由乙方负担。律师

协议签订后,甲方自此放弃对所涉土地及新建房屋的一切权利,同时乙方自此享受所涉土地及新建房屋的一切权利。乙方在C号房位中自由建筑规划新建房屋,享有永久性产权。甲方应先将可行的建房材料手续提供给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办理合同所涉之新建房屋的全部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手续办妥后,甲方须将新建房屋的所有证件包括《宅基地使用证》交予乙方,并帮助乙方理顺关系。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317,600元。协议自双方户主签字之日起,不得违约收回和退还,属永久性。合同落款由双方户主C和G签字。

合同签订后,G方向C方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其中包括宅基地价格245,000元、超面积罚款和保险费,还包括支付给建房人员的70,000元。C方将土地及已建未完成的建筑物交予G方,G方委托他人在该地基上继续建造楼房1幢并对房屋进行装潢。律师

G方系居民,在他处有房屋。G方将宅基地房屋租赁于他人使用。D长期在徐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C与俞桂珍因征地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俞蕾与俞萍因考入中专,户口变为居民。

C方认为G与C签订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现C方家庭存在住房困难,G方在他处另有住房,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G方返还C方宅基地(光联新区B号)。

C方表示:可以按照当时建房的价值进行评估后折价支付。因G方建房后用于出租,其有收益,该部分收益也应进行相应抵扣。另C方不同意G方提出的赔偿方案,G方的文化程度、认识水平比C方高,应明知其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能购买宅基地,且G方购买土地后用于投资,存在主要过错。律师

G方则表示:C方陈述转让土地是用于看病及供女儿出国读书。动拆迁协议为C代表签订,故对于宅基地转让协议其也具有代表权。且土地转让至今已经10年,俞蕾、俞萍、俞桂珍和俞金桃、D不可能不知情,签订转让协议后,G方与C部分家人仍有联系。G方认为如合同无效,应以G方已支付的价款在当时可购买的商品房情况、按此商品房的现值由C方进行赔偿。G方认为C方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遵循合同的约定履行,C方的诉讼具有恶意。文化程度、认识水平与本案签订合同无关,G方不存在任何胁迫的行为,并认为其部分房屋自住、部分房屋出租。律师

C与G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C方将其拆迁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非同一经济组织人员即G方,该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C方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C与G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时未由C全体家庭人员共同签名,但该协议中明确C与G均是作为户主、代表户内全体人员。根据原宅基地房屋拆迁的合同亦是由C以户主身份代表户内人员签名、C方庭审陈述的转让的背景及转让款的用途、转让协议签订至今C方及俞金桃、D均未提出异议等情况,应认定C能代表家庭作出决定。鉴于双方签订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G方在支付全部对价后取得宅基地、并出资在宅基地上建房、装修,法院从尊重现实、维护居住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的角度出发,对C方要求G方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中转让方虽仅由户主C签字,但根据C和上诉人在原审中表示C签订该协议时,部分家庭成员知晓认可,以后其他家庭成员知晓后至今也未提出异议,并且转让宅基地取得的钱款也是用于家庭需求等情况,可以确认《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律师

鉴于宅基地转让已十余年,G方也已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并出资在宅基地上建房、装修的客观事实,原审法院从尊重现实、维护居住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出发,判决对C方要求G方返还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光联村光联新区B号宅基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无不当。(2013)青民三(民)初字第4642号(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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