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侯终身未婚,也没有生育子女,后来因突患疾病,重病不治死亡。之后他的侄子为老人操办了丧事,给老人风光大葬。之后老人承包的责任田归属就成了一桩悬案。后来他的侄儿以自己为老人操办了丧失为由,要求继承承包的土地。。
但村委会认为虽然老人领取了土地经营权证书,但现在因老人去世,家中也没有儿女送终,侄儿虽然为老人操办了丧事,但村委会认为侄儿没有资格继承老人的承包责任田。农村土地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中有一人或者几人死亡的,农户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但侄子并不属于家庭成员,不享有承包权。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