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吴某购买了一套新房,为了方便,将室内的装修全部承包给某装修公司。后在窗帘的选择上,吴某在装修公司人员带领下在窗帘订货合同上签字确认窗帘的颜色、款式,不料装修公司人去楼空,窗帘买家范某将吴某起诉要求支付窗帘价款和安装费用共计5000元。律师
案例引用:吴某购买了一套新房,为了方便,决定将该房的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某装修公司,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装修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全托”方式,合同中的主材范围包含了窗帘、橱柜、燃气灶等。房屋装修期间,吴某在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前往窗帘卖家范某处选购新房装修所需的窗帘。王某挑选后在范某提供的《窗帘部订货合同》上签名,以确认窗帘颜色、花型和款式为本人挑选。律师
房屋整体装修完工后,吴某将6万元装修费用结算给装修公司。不料,吴某接到窗帘经销商的电话,称其购买的窗帘还没有付钱,吴某发现装修公司已人去楼空。无法协商,范某依据罗某当初签字的《窗帘部订货合同》,起诉要求罗雪支付窗帘价款和安装费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即合同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虽然《订货合同》就窗帘数量、款式、价格进行了具体约定,并且经被告签名确认。被告已经将室内装修工程“全托”给装修公司,且已全额支付装修费用。被告的签名仅仅是为了确认其选购的窗帘颜色、花型和款式,并无与原告范明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装修中窗帘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的窗帘买卖合同中签字确认,原告以此要求被告支付价款。
被告在窗帘订货合同签字,看似是与原告签订了窗帘买卖合同,但被告将房屋的全部装修工作承包给装修公司,以及装修公司、原告和被告的意思,可以看出被告仅是确认窗帘的颜色和款式,并不是成为买方。本案中的装修公司为实际的买方,原告应当向装修公司主张窗帘价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