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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房屋时装修,退出房屋时能否要求补偿装修损失

房产法律咨询:律师您好,约五年前我和丈夫结婚,和公婆同住在他们的小楼中,我们住二楼,房子的装修比较老,有很多地方损坏无法使用,一年多前我出资对二楼进行了简单装修,硬装修共耗资六万元。最近我和丈夫关系很差,前公婆突然拿出一张五年前和我丈夫签订的《借房协议》,这份协议是当地司法所草拟的,称房子是他父母租赁给我们的,租赁期为20年,现在我们欠了五年租金,他们解除合同要我搬出去。我要求补偿装修损失,遭到对方拒绝。我是外地人,从我结婚前开始我公婆一直提防着我,对我很不友好。律师

装修房屋的时候,我公公还让司法所的一个工作人员给我发了一份“告知函”,告知我不许装修他们的房子,我没有加以理睬,在我的坚持下,在加上卫生设施等的确无法使用了,我公婆才没有干涉。现在我能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我的装修损失吗?另外我如果离婚,由于我的老公也没有房产,我将居无定所,我能让我公婆赔偿吗?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你公婆对于你的敌意和防备是非常明显的,首先关于补偿你居住权的问题,由于你公婆从一开始就以租赁的方式将房屋租给你丈夫居住,由于你是配偶,可以随家属同住,但是由于你们长期没有支付租金,解除合同是必然的。而且根据这份协议,你也居住了房产,这笔租金,至少是两年时效内的租金没有支付,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是你丈夫,可这笔债务产生于婚后,而且你也是受益人,故而应当共同承担。至于你的公婆作为房东是没有任何义务赔偿你的居住损失的。

由于你的丈夫也没有住所,所以应当各自解决居住困难,如果他有住房而你没有,他应当解决你的居住困难,对你进行一定金额的经济帮助,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可以让你承租房屋一段时间。律师

至于装修损失,当硬装修添附到房地产上后,成了不动产的一部分,无法拆除或者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不动产和动产添附的的时候,添附的动产归不动产产权人所有,动产产权人依协议取得添附的补偿或者不能获得补偿。添附的后果就是一方所有权增值,一方所有权丧失,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对添附的动产进行折价,补偿给动产所有人。如果无法协商的,那又该如何处理呢?法律咨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给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律师

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补偿装修款,主要看承租人的装修是否取得了出租人同意。如果你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装修房屋,合同解除时,不予补偿,如果经过了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但是对装修物构成附和后如果补偿没有约定的,租赁期满,产权人不同意补偿的不予补偿,租赁期不满,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现在由于你丈夫长期不支付租金,即便公婆是同意装修的,公婆作为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将不对你们的装修进行补偿。律师

虽然说你公婆和丈夫有串通防备你之嫌疑,但是在法律关系上很清晰的表明这是一种租赁关系,虽然你和他们的儿子形成婚姻关系,但并不代表你有任何特权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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