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老蒋是一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蒋的经济条件不错,有一套自建的门面房出租给某超市,每月租金4500元,她还有一个阁楼和客房出租给他人作为住房,除了这些房租收入,蒋女士还在一家盲人按摩院里面拥有一小部分股份。这位为数不多的残疾“富人”,因为身残终身未婚,到了中老年她想收养父母老家的远方外甥女作为养女,为她养老送终,但听邻居说她是残疾人不具备收养小孩的条件,因此蒋女士想了解她能否收养自己的亲戚?律师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领养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不是依靠血缘,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起来的一种直系亲属关系。当然在有的国家收养可以和原父母不脱离亲属关系,同时和养父母保持亲属关系,但在我国,一旦建立收养关系,和亲父母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关系了。领养他人子女的人称为收养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将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归纳如下:
①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沈洁律师解读也就是收养人不能是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士,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辨别是否的能力,且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利于子女的教养,至于一般的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是可以收养子女的,比如盲人;律师
②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沈洁律师解读: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被收养女性。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等,这主要考虑被收养人将来的生活质量,收养人有稳定的收入,有助收养关系的稳定和不被收养人的健康成行。
④收养人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除非是如下情况除外:收养成年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夫妇收养子女的。
⑤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⑥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