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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孙子女隔代收养

隔代收养,即收养人收养他人作为养孙子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收养人因与被收养人年龄悬殊过大或辈份不当,而将被收养人作为养孙子女收养,因而产生隔代收养的问题,收养法对隔代收养未做明文规定,也未明文予以禁止。收养养孙必须是收养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为了子女而代为收养。养孙子女(被收养人)与养祖父母(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不适用祖孙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是称谓不同的,关系还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律师

收养孙子女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收养人必须年满55周岁;

②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

④符合一般收养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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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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