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妇长期不孕不育,经人介绍收养了他人未婚生育的女儿,但是不久该夫妇因琐事离婚,在离婚前,男方向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咨询:收养的子女是否需要夫妇继续共同抚养?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如果他们是经过合法收养手续登记的,经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养子女和养父母在法律上的关系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对养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养父母的离婚而改变。即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1、2款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这对夫妻离婚后,可以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另外一方支付抚养费并可以探望养子女。当然当他们年老需要子女赡养时,子女也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总之,沈洁律师概括如下:养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对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收养该女孩的,也可以找原送养人,就是女孩的亲身父母商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女孩的送养人不同意解除的,他们职能继续抚养女孩,所以沈洁律师也一贯建议收养人在收养前需要考虑慎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