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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定擅自收养弃婴,亲父母可讨回子女

【离婚法律咨询】5年前,万女士在自己家门口看到一名不满月的婴儿,出于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和对婴儿的喜欢,她精心抚育了女婴,正当万女士沉浸在做母亲的喜悦中,同村的张某突然来认领小孩,原来该弃婴是张某某未婚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当时出于各种考虑将女婴遗弃,现在张某某因为一些状况再也不能再生育子女了,于是找到万女士希望领回孩子。万女士百般无奈,找到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咨询能否合法收养该婴儿。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收养弃婴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只有在不违背该法规的前提下,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才依法成立,否则是非法收养。

沈洁律师认为虽然弃婴值得同情和关心,但是贸然收养不仅仅使得好心的“养父母”空欢喜一场,花了时间和金钱不算,该“收养”行为归于无效。

同时沈洁律师也告诉万女士,虽然“养父母”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的方式向前来让认领的生父母补偿抚养弃婴的费用(见文章《收养关系无效或收养关系解除抚养费该如何补偿?》,不过万女士投入的感情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

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养父母”应当将弃婴交还给其亲父母抚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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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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