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委托沈洁律师“协助办理收养”,在初步审查书面文件后,发现准收养人即程女士的儿子初步符合收养条件。但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和准收养人亲自洽谈后发行其表现异常,经询问得知,程女士的儿子有智力障碍,并持有相关的残疾证明,原来程女士担心自己百年后智障儿子无人照料,所以希望能为他收养一名子女养老送终。 律师
智障人士收养子女的想法是否能得到实现呢?
洁律师答复:程女士的儿子在智力上有障碍,他的智力障碍已经导致其不能独立生活,但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中一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收养子女。
沈洁律师提示:收养是改变人身关系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5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养子女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因此其收养行为也是无效的。律师
一般来说,收养人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出具区(县)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双方的健康检查证明,证明收养人没有不利于收养的疾病才能给予办养收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