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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收养弃婴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上海市居民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证明材料?律师

答:上海居民应在弃婴、(儿童)发生(捡拾)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2、收养申请书及双方单位出具的证明;

3、区(县)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双方的健康检查证明;

4、弃婴(儿童)发生(捡拾)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弃婴证明;

5、《上海家庭报》刊登的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6、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或同意生育二胎的证明;

7、有生育能力的当事人与计生委签订的保证协议书;

8、由公证处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旁证公证书。

资料来源:上海民政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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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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