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周先生的亲生女儿送养给了哥嫂,后来发生交通事故女儿意外去世,肇事方自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在分配这笔费用时,周先生提出自己抚养了女儿6年,而哥嫂不过抚养了不到2年,要求按照4:1的比例分配该笔赔偿金,哥嫂提出按照1:1比例分配。周先生就此争议咨询上海婚姻律师沈洁。 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未成年人被他人收养后,和亲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交通事故赔偿金是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费用,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上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慰籍,在分割前还应当扣除死者生前需要抚养或赡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原则上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平分赔偿金(某些特定情况下不一定是平均分配)。律师
在本案件中,死者是未成年人,因此不存在需要死者抚养或赡养的人,她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养父母,也就是周先生的哥嫂,周先生送养子女后,和女儿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周先生对于死者而言是遗传学上的父亲,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收养后他成为死者的亲属(叔叔),因此他没有权利获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应全部归周先生的哥嫂所有。
鉴于周先生的哥嫂自愿分配50%赔偿金给周先生,法律并没有禁止,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是可行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