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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养父母谁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

【离婚法律咨询】周先生的亲生女儿送养给了哥嫂,后来发生交通事故女儿意外去世,肇事方自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在分配这笔费用时,周先生提出自己抚养了女儿6年,而哥嫂不过抚养了不到2年,要求按照4:1的比例分配该笔赔偿金,哥嫂提出按照1:1比例分配。周先生就此争议咨询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未成年人被他人收养后,和亲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交通事故赔偿金是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费用,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上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慰籍,在分割前还应当扣除死者生前需要抚养或赡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原则上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平分赔偿金(某些特定情况下不一定是平均分配)。律师

在本案件中,死者是未成年人,因此不存在需要死者抚养或赡养的人,她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养父母,也就是周先生的哥嫂,周先生送养子女后,和女儿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周先生对于死者而言是遗传学上的父亲,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收养后他成为死者的亲属(叔叔),因此他没有权利获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应全部归周先生的哥嫂所有。

鉴于周先生的哥嫂自愿分配50%赔偿金给周先生,法律并没有禁止,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是可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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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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