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进行收养是否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律咨询】小静是一名中学生,她的父母离异,自小和父亲一起生活,初二时候他的父亲罹患癌症,无力抚养小静,经过前妻同意,想把她送养给同村在上海打工的刘某夫妇(无子女,符合收养人的条件)。小静表示极大的反感,不愿意和刘某夫妇共同生活。刘某夫妇询问律师,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的,能否办理收养关系?律师

沈律师答复: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1条的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可见收养法对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同意办理收养之外,同时还必须征求该被收养人的意见,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意见,对收养能否成立起决定性作用。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养父母子女之间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强迫被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这里的所称的“10周岁”,包括10周岁本数在内。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10周岁以上的别收养人已经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被收养人本人不同意被收养,不利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建立亲情关系,不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律师

考虑到小静是一名初二学生,已经满了10周岁,其本人不同意被刘某夫妇收养的,无法办理收养关系。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