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先生有一位智力低下的姐姐,平时有些疯疯癫癫。有一日姐姐在家玩着游戏,电脑也没关突然走失。全家人非常着急,又是报警,又是到处贴寻人启事。正当大家对姐姐的失踪失去了寻找的希望时,姐姐又突然出现了,浑身衣服破烂,而且还怀孕七八个月了。考虑到孩子已经很大了,不方便流产,家人就让姐姐将孩子生下来。他们询问姐姐孩子的父亲是谁,但智力低下的姐姐却怎么也说不清。
孩子出生后,非常可爱,智力也很争吵。看着呀呀学语的小外甥,舒先生夫妻非常喜欢,特别是舒太太。因为她的身体不好,两次怀孕,都流产了。考虑到小孩是舒先生的侄女,她的母亲又无力抚养,两人想着能否办理收养,将侄女变成女儿。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样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律师
关于以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情况,《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样。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现在孩子的父亲不知道是谁,而母亲自己智力低下,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祖父母是否有权送养孩子呢?
《收养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样,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同样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这一条是出于保护父母权益的需要,变更亲子关系对父母是不利的,只有出现父母严重威胁未成年人健康的情况下,监护人才可以将其送养。现在虽然孩子母亲智力低下,但对孩子并没有什么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