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已经快五十岁了,至今为止仍是单身,年轻时她也结过一次婚,后来因不孕不育,导致丈夫和她协议离婚。眼看着自己岁数大上去,父母也因病和因年老去世了,想到自己无父无母,没有兄弟姐妹,又没有子女可以牵挂,她觉得非常寂寞。
和许女士的孤身一人相反的是付先生家,他的妻子先是生了一个女儿,后来报孙心切的父母要求他们再生一个二胎,结果妻子有些妇科疾病,就去医院做了人工授精,结果一下子生了四胞胎。虽然多胞胎国家给与一定的补贴,小孩的吃饭、穿衣和读书问题算是解决了。但后面的四胞胎全是男孩,这以后的结婚娶妻都需要买房子的,这么多孩子,自己根本就负担不起。
他们将其中的一名男婴“送养”给了自己的表哥,算是减轻了一点负担(没有办理任何领养手续)。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许女士,许女士表达了强烈的收养愿望,而对方也有送养的意思。一来二往,双方就熟络了起来。
对于收养,许女士可不愿意随便将他人家的孩子抱来养活,而是希望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以免到时候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说不清楚。为了搞清楚收养问题,她特地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收养人本身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和之前的《收养法》第六条相比,修改了原本规定无子女的要求,这和我国放开二胎生育有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也修改了《收养法》第八条规定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同时对收养人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上还有一定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现在,许女士要收养一名男婴,她的年龄已经将近五十周岁,而男婴还不满一周岁,所以是符合要求的。
当然双方确定好收养后,可以到上海市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这样就不会出现名不正言不顺的说法了。对许女士来说她也不用担心老无所养,将来有养子负责她的生老病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