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经人介绍认识,在1998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不育,为了子女生育问题双方进出发生争吵。在2008年和2011年原告分别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没有获得准许。双方自2008年开始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本次是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律师
结婚后由于没有生育子女,范某向他人领养一名女童,由于没有获得民政部门的同意,无法办理领养手续,现在由范某一人抚养。关于财产和债务问题,范某表示没有财产也没有债务,如果有财产,可以单方面全部放弃所有财产。
经查明双方结婚后关系尚可,后来因琐事发生矛盾,范某两次起诉离婚,有两份民事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可以佐证,现在第三次起诉离婚,由于被告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双方从08年开始分居,可见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而且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故而可以准予离婚。律师
关于私下领养的女孩,由于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不属于合法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故而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不进行判决,待办理收养登记后另行解决。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由于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财产状况和夫妻共同债务,故而不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双方可以离婚后另行协商或者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