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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胞兄的子女,外国人需办理哪些手续

包先生和夫人诸女士都是定居在欧洲某国的中国人,现在已经加入当地的国籍,由于诸女士体弱,就一直没有生育。现在包先生的弟弟生了一个女儿后,又生育了一对双胞胎,正为抚育子女的事情烦恼。双方一合计,决定把女儿送给哥哥和嫂子抚养。但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允许本国居民收养外国儿童。而中国的法律规定收养人必须办理相关的证明。律师

沈洁律师接到涉外收养法律咨询后,认为根据《民法典》、《收养法》(已废止)的规定,原《收养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的情况。为满足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国儿童或被外国人收养的实际需求,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应被收养儿童国籍国需求及中国公民申请,为该中国公民出具介绍《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或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等内容的领事证明,以解决国外收养时遇到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典》施行前,领事证明系用标准版式,并经领事官员电子签署而成。领事证明是根据实际需要和驻在国情况,中国驻外使领馆就某一特定事项涉及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驻外使领馆的意见而做出的一种书面说明。由于《民法典》基本沿用原《收养法》仅规定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的立法体例,且未纳入原《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部分(第142条至第150条)。因此,《民法典》施行后,涉收养“领事证明”只能引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对相关“领事证明”的内容做了相应调整。

领事证明不同于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领事认证书,它不是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合法性,也不是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合法性,而是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等原文做客观介绍或说明。目前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领事证明主要包括介绍中国收养制度、兵役制度、介绍我国国籍、婚姻有关法律规定等类别。律师

办理时,包先生和夫人向中国使馆或领馆提交如下申请材料:身份证明、“领事证明”申请表等资料。依照《民法典》,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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