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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生活在境外如何收养外国小孩

戚先生和夫人谢女士都是定居在欧洲丹麦的中国公民,因夫人谢女士患有疾病,后开刀治疗,导致其不孕不育,两人没有生育过儿女。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越来越喜欢小孩。听国内的表弟说,他们公司有一名女同事,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对双胞胎,家中的钱财为了给丈夫治病也用得差不多了。而这位女同事最近体检被查出来患有恶性癌症,很想将两名幼女托付给可靠的人收养。。

看着表弟发来的女童可爱照片,夫妻两人萌生了回国看看的想法,最近他们不顾疫情,来到了中国,想收养两名女童为养女。当然如果收养不成,他们也可以考虑在丹麦当地收养一名孩子。根据丹麦当地的法律允许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收养儿童,由收养人国籍国办理的“有关收养行为符合收养人国籍国法律”的证明。

听了戚先生的说法,沈律师认为如果要在国内收养儿童的,只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即可,目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涉收养“领事证明”的内容随之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民法典》施行前,原《收养法》仅规定了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的情况。为满足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国儿童或被外国人收养的实际需求,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应被收养儿童国籍国需求及中国公民申请,为该中国公民出具介绍《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等内容的领事证明,以解决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时遇到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典》基本沿用原《收养法》,仅规定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的立法体例,对中国公民在境外收养外国儿童没有规定,所以“领事证明”只能引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律师

那么戚先生该如何申办涉收养“领事证明”?沈洁律师建议他们夫妻二人向中国驻丹麦使馆或领馆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在丹麦国的合法居留证明;3.领事证明申请表;4.丹麦主管机关需中国驻丹麦使馆或领馆出具涉收养“领事证明”的证明材料;5.中国驻丹麦使馆或领馆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中国驻丹麦使馆或领馆办理的涉收养“领事证明”的证词内容调整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籍儿童,依照《民法典》,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

中国公民在境外收养外国籍儿童,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中方对中国公民戚先生和太太按丹麦法律收养丹麦国籍儿童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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