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来大陆申请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应按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出具下列证明材料:律师
一、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二、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机构出具的经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律师
三、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是最基本的材料,各地的涉外收养登记机构还会根据当地的状况,要求港澳台人士出具其他的一些材料,比如照片等,有的收养机构需要的资料还比较复杂和繁琐。所以在办理收养前,上海婚姻律师沈洁提醒您,办理手续前请先咨询当地的收养登记机构或者熟悉收养手续的律师。律师